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7:52:11 149 人看过

【发布日期】1992-4-4【实施日期】1992-4-1【发布单位】天津市政府【文号】

批转市规划局、物价局、财政局拟订的《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1992)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规划局、物价局、财政局拟订的《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收费工作的管理,根据《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规划管理费。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按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总额(土建部分)计算,无设计概算的按工程投资额计算。

(一)建筑工程

设计概算总额(投资额)

收费费率‰

备注

20万元及其以下

3

管理费不足30元,按30元计收

2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

2

管理费不足600元,按600元计收

2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

1.5

管理费不足4000元,按4000元计收

1000万元以上

1

管理费不足15000元,按15000元计收

(二)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

设计概算总额(投资额)

收费费率(‰)

备注

20万元及其以下

1.5

管理费不足30元,按30元计收

2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

1

管理费不足300元,按300元计收

2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

0.7

管理费不足2000元,按2000元计收

1000万元以上

0.5

管理费不足7000元,按7000元计收

(三)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管理费一律按三十元计收。

(四)农民建住宅暂按市建委、财政局、物价局《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整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建村(1989)620号〕执行。

凡按上述规定收取城市规划管理费的,不再收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本费。

第四条军事设施、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等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及抗震、防洪工程,免收城市规划管理费,只收证照工本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每证十元。

第五条城市规划管理费由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按计划投资额预收管理费总额的40%,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工程设计概算总额全部收清。不申请建设用地的工程项目,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次收清。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工程因故停止建设,已收的规划管理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取规划管理费,必须向当地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法定收费票证。

第八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自行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各区、县收取的规划管理费,90%由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使用,10%按季度上交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城市规划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在财政部门开立的帐户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不得挪用、坐支,并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城市规划管理费主要用于:

(一)组织建设工程项目的考察和论证;

(二)购置有关业务资料、图件;

(三)开展法规调研和宣传;

(四)印刷各种表簿、证件;

(五)培训专业人员;

(六)改善技术手段和工作的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原规定收取的施工执照工本费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5日 11: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建设用地相关文章
  • 天津市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管理办法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房地产管理局拟定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二○○五年九月三十日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和使用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物业管理项目的正常管理服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项目中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和使用等活动。第三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服务用房规划、设计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建设的监督管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登记、移交和使用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新建商品房项目应当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一)建筑规模在5万
    2023-04-22
    456人看过
  • 城乡规划法规定哪些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制
    一、城市规划管理的内容城市规划管理是指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和各项建设工程实行的管理,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城市土地使用的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城市规划,实行统一的规划管理。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和规划管理。建设部门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建设计划、设计任务书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划拨用地并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土地。二、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内各项建设活动均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和规划管理,无论是在国有士地或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建设,都必须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发给建设许可证后方可施工。二、城乡规划的地位和作用1、城市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的具体化城市规划是城市未来发展的蓝
    2023-04-12
    322人看过
  • 天津市供热采暖费退还管理规定(新)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与集中供热相关的供热单位、建设单位和用热户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在供热期内,居民用热户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和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部位温度应当满足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具体标准由供热用热双方在供用热合同中约定。非居民住宅用热户的室内温度标准,由供热用热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供用热合同中约定。第四条用热户室内温度不达标,应要求供热单位对室内温度进行测量。室内温度的测量按照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室内温度测量管理办法进行。第五条在供热期内,经测量,用热户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最低温度或合同约定温度,超过24小时仍未解决的,供热单位应退还用热户相应部位、相应天数、相应比例的供热采暖费。不足24小时部分不计算天数。(一)低于标准温度2℃(含2℃)以内的,退还比例为10%;低于标准温度2℃(不含2℃)-
    2023-05-10
    338人看过
  • 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一、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是什么基础设施配套产生的费用。是拟建项目向政府城市建设、城市管理部门交纳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费,主要包括门前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二、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住宅建设项目,未纳入城市综合开发的,按建设项目新建或扩大面积部分每建筑平方米收取53.8元;已纳入城市综合开发的,按城市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执行。非住宅建设项目,按建设项目新建或扩大面积部分每建筑平方米收取38.3元,其中工业项目20元。远离城市建成区且生产、生活配套设施自成系统的建设项目每建筑平方米收取11.5元。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
    2023-05-30
    245人看过
  • 切实加强城市规划法制管理
    一、法制建设是搞好城市规划管理的生命线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龙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发挥这一龙头作用,把纷繁复杂的各项城市建设活动纳入集中统一的规划管理轨道,使整个城市的运行机制活而不乱,协调和谐,充满生机?很显然,只能依靠法制。加强法制建设,实行法制管理,既是搞好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手段,也是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城市规划管理热切呼唤、迫切需要加强法制建设。可以说,法制建设是搞好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的生命线。——城市规划法制管理是实行依法治市、依法治城的迫切需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国家如此,城市亦然。依法治市、依法治城同样是管理一个城市的基本方略,就城市建设而言,首要的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就是要依法治规划,即要求城市建设发展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城市
    2023-04-22
    453人看过
  •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财政局、物价局拟定的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执照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规划局、财政局、物价局等三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执照费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天津市规划设计管理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执照费管理办法(二000年二月八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执照费收取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建设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须缴纳建设工程规划执照费(以下简称执照费)。第三条依据《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各项目建设单位均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工程项目建设许可执照。第四条市和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现行业务分工范围负责收取执照费。执照费计费方法及收费标准见附件。第五条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先收取执照费总额的40%,余额在
    2023-06-10
    61人看过
  • 天津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法制办、体改委拟订的《天津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天津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管好国家财产,减少财政流失,规范公物拍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国办发[1992]4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拍卖是指拍卖企业受委托人的委托,将拍卖标的公开叫价,通过竞买人出价竞争,将拍卖标的拍归出价最高的竞买人的买卖活动。第三条拍卖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坚持时间优先、价格优先、价高者得的原则。第二章拍卖范围第四条拍卖范围:(一)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依法查处的违法、违章、走私、罚没等物品,依法不返还的追回赃物,以及变价、抵押等需处理的各类物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二)铁路、港口、民
    2023-06-14
    423人看过
  • 天津市明码标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实现公平竞争、公平交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境内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有收费的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在收购、销售商品或收取服务性费用时,均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第三条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明码标价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明码标价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区、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明码标价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四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明码标价工作的管理,组织落实其系统、其行业的明码标价工作。农贸市场、滩群市场的明码标价工作,由主办单位按本规定负责落实。第五条商品和服务性收费的明码标价,实行统一的标价签、价目表等形式。商品标价签内容包括: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量单位、价格及物价员签章等。收费价目表内容包括:收费名称、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量单位等。第六条标
    2023-06-07
    427人看过
  • 天津市耕地质量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7-8-30【实施日期】2007-10-1【发布单位】【文号】津政令第122号《天津市耕地质量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8月1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市长戴相龙二○○七年八月三十日天津市耕地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耕地资源,提高耕地质量,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达到一定基础地力标准,并经常进行耕作的土地(含新开荒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果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本办法所称耕地质量是指耕地地力和环境、设施水平及对农作物的适宜性等综合因素的优劣程度。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耕地所有者、使用者、管理者,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耕地质量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
    2023-04-22
    459人看过
  • 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2005年8月8日省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节约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第四条各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加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加快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纳入目标考核。县级以上
    2023-04-24
    233人看过
  •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关于养犬规定的解读
    问:《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是如何规范养犬人的法律责任的,对违反规定的如何处罚答: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在限定的区域内严禁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可处1000元罚款。养犬人养犬不得干扰、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携犬出户时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为犬配戴嘴套,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并主动、自觉避让他人。严禁携犬进入公共场所、公交客运车辆和长途客运车辆。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配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笼、犬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进入电梯的时间。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处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注销养犬登记证。问:哪些地区个人不准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哪些品种为大型犬、烈性犬答:《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对此有具体的规定:“重点管理区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重点
    2023-05-29
    375人看过
  • 沈阳市乡镇企业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乡镇企业管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积累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促进乡镇企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以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投资为主举办的工业、商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饮食服务业等生产经营性企业(包括乡村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联营企业,但不含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乡镇企业管理费。第三条乡镇企业管理费按乡镇企业销售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劳务收入)总额0.5%的比例缴纳(法库县、康平县按0.7%的比例缴纳)。乡镇企业管理费在企业的管理费用中列支。第四条乡镇企业与外商合资经营或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共同投资、联合经营的,乡镇企业按其投资比例向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缴纳管理费。缴纳管理费的计算公式为:应缴管理费=中外合资或联营企业销售收入×乡镇企业所占投资比例×0.5%或0.7%.第五条乡镇企业管理费主要用
    2023-06-07
    320人看过
  • 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07-8-29【实施日期】2007-8-29【发布单位】【文号】津政发〔2007〕57号批转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天津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科学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进一步规范编制控规的审批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控规编制、审批和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控规,是指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针对建设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和空间布局等,提出的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要求。第四条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控规的编制与管理工作,依法批准后的控规是建设
    2023-04-22
    241人看过
  • 日照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办法
    经2002年8月23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二OO二年九月十六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维护市容整洁美观,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户外设施和水域、空间、利用路牌、霓虹灯、灯箱、电子屏幕、橱窗、布幅、绘画、牌匾和充气设施等形式设置、张贴、书写、喷绘、悬挂户外广告的行为。第四条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监督和管理。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第五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由城市规划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与户外广告设置有关的城市规划及标准
    2023-04-22
    131人看过
换一批
#工程建设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更多>

    #建设用地
    相关咨询
    • 城市管理法规定城市管理所需经费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23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进行监督考核。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维护建设税全额用于城市维护建设,加大城市管理投入,将城市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管理任务增加、养护标准提高和管理设施更新相应增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推动城市空间资源使用市场化,推行多元化的城市管理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建设和维护管理。
    •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14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职权范围内的镇、乡、村庄规划管理具体事务委托镇、乡人民政府实施。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市辖区设置派出机构。镇、乡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 市城市供暖管的供暖收费管理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31
      供暖收费管理第十八条交纳采暖费是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的义务。供暖企业必须按规定的标准收取采暖费,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必须按照规定按期足额交纳采暖费。第十九条采暖费由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所在单位承担;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家庭其他成员所在单位承担;家庭成员均无工作单位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个人承担;经民政部门批准,享受政府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户,由政府予以补贴。第二十条已实行分户供暖的,
    • 聊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13
      关于印发《聊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6-5-10 14:20:24 各县(市、区)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省物价局、建设厅《山东省物业收费实施办法》(鲁价费发[2004]20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聊城市物
    • 天津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是如何的?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7-26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