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29条第2款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4 09:50:42 462 人看过

《专利法》第29条第2款对专利权的国内优先权作出了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我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我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能够享有优先权。

专利优先权的目的在于,排除在其他国家抄袭此专利者,有抢先提出申请,取得注册之可能。

对《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理解

1、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第二款关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的规定,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依法享有申请专利和取得专利权的权利。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依法取得专利后,同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人一样,对其专利享有专有权,可以自己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实施并获得报酬,也有权转让其专利权并取得转让费等等。对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这些法定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包括发明人、设计人所隶属的单位及单位领导人,都不能予以侵夺。

2、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本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在实践中可能有多种表现,比如:发明人、设计人所在的单位强行要求发明人、设计人将其非职务发明创造作为职务发明创造,只能以单位的名义申请专利,不允许发明人、设计人自己申请专利;或者以不合理的条件,不顾发明人、设计人的意愿,强行要求实施其非职务发明专利;或者强行要求非职务发明人、设计人将其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转让给本单位等等。对这种侵夺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五规定,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本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应由侵夺人所在的单位或者侵夺人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如果是单位负责人决定的行为,则应由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处理)依照本法、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责任人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等。

职员若是依靠单位的物质等资源,创造出来的发明,才属于职务发明,此时单位获得归属权。若证明职员的发明是非职务发明的,那么单位是不能采取任何刑事剥夺的。任何职员受到此种不公正的待遇时,是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专利的。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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