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点有几个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3 20:23:45 198 人看过

一、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点有几个

(一)犯罪主体不同。

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但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说贪污罪主体范围大于挪用公款罪。

(二)行为人的主观意识不同。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和目的。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主观方面虽然都是故意,但故意的内容不同。挪用公款罪是非法占用公款,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对公款的使用权。贪污罪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即意图永远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三)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在客体上都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但两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四种权能,而挪用公款罪只侵犯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而挪用公款罪仅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使用权。

(四)客观行为方式不同。

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侵吞、盗窃、骗取等方法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为擅自决定动用本单位公款,虽然有时也采取一些欺骗手段,但一般不采用侵吞、盗窃、骗取手段。

二、如何认定贪污罪既遂

认定贪污罪既遂与否,应把握以下两点:

1、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特征。其中,衡量非法占有的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实际已非法占有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如果已实际非法占有了,即视为既遂。

2、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造成了客观的危害结果。其中,衡量造成了客观危害结果的标准:一是贪污数额实际上已达到三万元;二是贪污数额虽然实际上尚未达到三万元,但客观上存在贪污情节较重的事实。

对于符合上述两方面的贪污行为,就可以认定为贪污罪既遂。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5日 00: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处分权相关文章
  • 贪污与挪用的区别
    1、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贪污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行为人意图永远的非法占有公共财产。2、行为手段不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手段是擅自私用公款,贪污罪的行为手段是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手段。比如某人挪用单位的现金100万,如果没人将帐作平,让别人看不到有这笔钱,则应构成贪污;如果不是将帐作平,从账上随时可以看出来,只是暂时挪作他用,应构成挪用公款。3、行为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对象仅限于公款;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既包括公款,又包括公物。
    2023-06-11
    250人看过
  • 贪污挪用公款罪有什么不同?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1、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两种犯罪虽然都侵犯公共财产权,但侵犯程度不同,社会危害性也就不同。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部权能,而挪用公款罪只侵犯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2、两者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贪污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准备归还;而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故意是暂时占有并使用公款,打算以后予以归还。判断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3、两者的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侵吞、盗窃、骗取等方法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由于行为人往往采取销毁、涂改、伪造单据、帐目等手段,故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发现公共财物已经被非法侵吞;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为擅自决定动用本单位公款,虽然有时也采取一些欺骗手段,但一般不采用侵吞、盗窃、骗取手段。贪污罪是指
    2023-06-21
    182人看过
  •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挪用资金罪之异同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行为。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存在很多相同或相似之处,比如客体都是复杂客体;客观方面都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犯的对象都包括公款;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等。正是由于两罪的紧密联系,在1997年刑法颁布之前
    2023-04-30
    108人看过
  • 如何区分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贪污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如何区分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两者在客观上都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两者在客观上均是利用职务之便;主观上两者都是出于直接故意。但是,作为两种不同犯罪形式,两者又有如下区别:(1)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只是暂时使用,后者具备非法占有的故意,并没有打算归还。(2)构成犯罪的时限要求不同。前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非营利性的合法使用的,必须非法控制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才构成犯罪;而贪污罪只要非法占有了公物即构成犯罪。(3)在特定情况下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挪用公款未超过一万元归个人进行非营利性的合法使用时,超过三个月后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不认为犯罪;而贪污行为一经实施,即使在案发前全部退赃也不影响其犯罪的构成。(4)刑程度不同。后者要比前者处罚重。二、贪污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
    2023-03-04
    233人看过
  • 挪用公款和贪污公款判刑哪个重?
    一、挪用公款和贪污公款判刑哪个重?挪用公款和贪污公款判刑哪个重,应当是根据不同的犯罪情节严重程度来判断。当然是贪污罪处罚更加严重,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1、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
    2023-04-20
    413人看过
  • 什么是区分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关键?
    【关键字】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情简介】公诉机关:光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某。被告人龚某在任原光山县棉麻纺织总厂供销科业务员期间,负责该厂在周口市西华县的匹棉采购工作,1995年5月29日龚某向厂财务申请拨付购货款76500元汇往周口市西华县农业银行获得批准后,遂自带密封票据到西华县农业银行取出该款,既不交该县棉麻公司用于购货,亦未退回本厂,个人予以侵吞,用于家庭建房。案发后退回全部赃款。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所取得的票据来源合法,因其家庭当时经济困难,故将该款取出后没有用于厂方购货,而是用于家庭建房,被告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其行为应构成挪用公款罪。【裁判要点】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利用其担任国有企业采购员的职务之便,侵吞单位预付购货款,金额达765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
    2023-08-10
    423人看过
  • 公职人员挪用公款与贪污罪的区别及刑法规定
    公职人员挪用公款和贪污罪区别:1、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但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2、行为人的主观意识不同。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主观意图和目的;3、两者侵犯的对象不同。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都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诚信,但两者的区别也很明显;4、客观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客观上表现为利用侵吞、盗窃、诈骗等方法将公共财产据为己有。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为擅自决定使用本单位公款。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区别根据两种犯罪的犯罪构成来看,在客观方面,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虽然都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但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前者犯罪中犯罪主体的身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后者则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公司、企业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应
    2023-07-15
    468人看过
  • 刘汉高犯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3)佛刑终字第562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男,1954年3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汉族,高中文化,原系高明区邮政局营业员,住高明区。2003年5月20日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被羁押,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犯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一案,于2003年9月28日作出(2003)佛明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于1999年8月至2003年3月间在高明区邮政局富湾锰矿邮政所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将高明区邮政局应兑付给佛山监狱服刑罪犯的汇款共282750元和
    2023-06-11
    347人看过
  •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异同体现在哪些方面?
    一、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有哪些?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两种犯罪虽然都侵犯公共财产权,但侵犯程度不同,社会危害性也就不同。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部权能,而挪用公款罪只侵犯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第二,两者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贪污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准备归还;而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故意是暂时占有并使用公款,打算以后予以归还。判断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第三,两者的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侵吞、盗窃、骗取等方法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由于行为人往往采取销毁、涂改、伪造单据、帐目等手段,故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发现公共财物已经被非法侵吞;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为擅自决定动用本单位公款,虽然有时也采取一些欺骗手段,但
    2023-04-28
    439人看过
  •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吗
    刑法第382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刑法第383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
    2023-03-02
    87人看过
  • 公款挪用和贪污的处罚有哪些?
    贪污挪用公款罪的处罚标准:1、情节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3、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4、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5、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罚。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主体的认定问题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23-07-03
    113人看过
  • 此案是挪用公款罪还是贪污罪
    [案情]被告人崔某于1999年2月8日任吉林铁路分局房建经营管理总公司营销员,负责收取吉林铁路分局铁道东北区、中区等地铁路住宅散户供热费。在2001年10月至2003年9月间,被告人崔某将收取的部分供热费,采取收款后不上缴的手段,多次截留挪作个人使用、挥霍,累计人民币186133.91元,至案发仍不能归还。[分歧意见]关于此案应如何定罪的问题,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案应定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应定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崔某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其主观
    2023-06-11
    90人看过
  • 探讨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一)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但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说贪污罪主体范围大于挪用公款罪。(二)行为人的主观意识不同。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和目的。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主观方面虽然都是故意,但故意的内容不同。挪用公款罪是非法占用公款,,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对公款的使用权。贪污罪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即意图永远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三)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贪污罪和
    2023-07-20
    415人看过
  • 挪用公款是否属于贪污犯罪?
    挪用公款属于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的罪名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1、挪用公款属于个人,金额在5000元至1万元之间,从事非法活动的;2、挪用公款金额在2万元至3万元之间的,属于个人营利活动的;3、挪用公款属于个人,金额在1万元至3万元之间,超过3个月未偿还的,视为挪用公款罪。根据法律规定,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有什么区别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1、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两种犯罪虽然都侵犯公共财产权,但侵犯程度不同,社会危害性也就不同。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部权能,而挪用公款罪只侵犯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2、两者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贪污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准备归还;而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故意
    2023-07-07
    218人看过
换一批
#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处分权
    词条

    处分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处置物的权利。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指通过一定的事实行为对物进行处置,如消费、加工、改造、毁损等。 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改变物的权利状态。如转让、租借等。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 更多>

    #处分权
    相关咨询
    •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异同点是什么,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有什么区别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2-23
      相同点:1.犯罪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2.客观方面都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2.犯罪对象都是国家的财产。3.主观上都是明知的,都是为了个人私利。不同点:1.犯罪目的不同。贪污罪的目的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为个人使用。个人使用分三种情况:使用公款解决个人急需;使用公款为个人进行营利活动;使用公款进行赌博、走私等违法活动
    • 公职人员挪用公款和贪污罪区别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7-01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如下: (一)犯罪主体不同。 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但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说贪污罪主体范围大于挪用公款罪。 (二)行为人的主观意识不同。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和目的。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主观方面虽然都是故意,但故意的内容不同。挪用公款罪是非法占用公款,目的
    • 转移挪用公款罪和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是怎样的,贪污罪与挪用罪的区别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5-06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携带所挪用的全部公款潜逃,则全额认定贪污。而贪污罪和挪用公款在量刑上存在重大差别。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
    •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犯罪中间关系如何认定,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1-25
      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在检察实践中,贪污与挪用公款两种犯罪行为往往不容易分清,影响到反腐工作的顺利进行。笔者总结几年来从事反腐工作的经验,将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犯罪的财务特征加以概括,以期有助于对它们的正确界定。贪污行为包括占有财产和推卸或逃避
    • 公务员挪用公款与贪污罪的区别是什么, 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怎样区分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1-27
      两者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财物。其主要区别是:(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后者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2)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仅限于公共财物;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