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自由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范围与取保候审相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检、法机关既可以取保候审,也可以监视居住,具体由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但不得对同一个人同时适用。
二、指定监视居住国家赔偿吗?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刑诉法新增的刑事强制措施,其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仅次于羁押措施,一旦适用有误,会严重侵害被监视居住人的人身权利。
(一)指定监视居住未纳入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法中纳入刑事赔偿范围的强制措施仅包括违法拘留措施和无罪逮捕措施,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无论是违法适用还是无罪适用均未纳入。
(二)指定监视居住具有羁押属性
为更好地保障人权,凡公民合法权益被国家权力侵害的,理论上均应获得相应的国家赔偿。从现实情况出发,我国刑事赔偿的范围应以司法实践和需求来确定。纳入现行刑事赔偿的强制措施包括羁押性措施而不包括非羁押性措施。羁押措施的特征在于完全剥夺人身自由,对人身自由予以最严厉的干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虽然并未完全剥夺人身自由,但其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明显高于住所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具有羁押性质。若将100%的自由状态和100%限制状态(羁押)置于直线的两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定在直线的后半部,处于最接近羁押而远离非羁押的状态。且根据刑诉法第73条第2款、第74条的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拘留、逮捕措施一样需在24小时内告知家属,可以用于折抵刑期,这也反映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具有羁押属性。
(三)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违法适用还是无罪适用均应纳入刑事赔偿范围。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的前提是符合逮捕条件,且审批程序严格,强制措施的期限较长,一旦被违法或无罪适用,对被监视居住人的伤害较大,因此,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这样也与无罪逮捕纳入刑事赔偿范围的立法现状相适应,即对公民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三、相关法律条例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75条规定,对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人违反规定作出严厉的刑事处罚,直至拘留,逮捕。
(二)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依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三)《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四)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违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属于国家赔偿的免责范围。
我国《宪法》,《国家赔偿法》并没有将违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侵犯人身权、人身自由的侵权行为排除在国家赔偿之外。因此根据法定原则,被违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民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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