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土地纠纷处理如下:
1、村委会或镇、乡政府,或者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调解处理;
2、可以找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确权申请;
3、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4、其他部门。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具体如下:
(1)协商:
是由发生争议的土地承包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解决承包纠纷的一种方式,这是解决承包纠纷最基本、最有效的方法。
(2)调解:
是指土地承包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后,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讲理劝说,分清是非,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这也是解决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重要方式。
(3)仲裁:
是指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双方根据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的事项交给仲裁机构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后,按照一定的程序作出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从而解决双方的争议。
(4)诉讼: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通过协商、调解方式不能解决纠纷,也不愿进行仲裁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集体土地可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组织以外的经济组织或个人承包,土地承包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3)承包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民主协商讨论,并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承包合同当事人依据承包方案就合同内容和条款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并订立书面合同。承包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
(5)公布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签订后,发包方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并接受广大农民的监督。
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应采取如下原则:
(1)公正及时地审理每一件案件,对侵权事实清楚的及时受理,予以支持。要保护合法有效的合同,支持承包人依法经营土地,对违法破坏他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要依法给予制止和制裁;对擅自毁约,终止合同的当事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足额赔偿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审理过程要强调速度,尽快审理,尽早将当事人从诉讼中解放出来,不误农活,保证生产。
(2)对土地流转纠纷。如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其他指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地,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要在自愿平等,不变更土地性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组织成员有优先权承包权的基础上进行,达到公平公正。
(3)针对外出打工后,将地交给他人耕种发生的纠纷。原则上保护承包人的权利。
⑷承包合同纠纷,此类纠纷很少签订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23条规定之规定,处理时有合同的依合同办事,无合同的看是否实际取得土地承包权,已取得的受法律保护。按照《土地承包法》第23条之规定,承包合同签订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⑸关于出稼女承包权问题。目前农村存在着一些农家女出嫁后,居委会或村民小组收回其承包土地引发纠纷,针对此类问题纠纷,处理上应按照《土地承包法》第27条之规定处理,承包期内,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耕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土地承包法》第30条之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未取得承包的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严格按照《土地承包法》办事,是减少此类纠纷的有效方法。
⑹引入情势变更原则,公正界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增强审判的社会效果。对历史的原因或政策性原因引起的合同,不能简单地以签订合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权利义务失衡为由宣布无效,造成高成本的善后处理工作的发生,应该以促进生产、承认有效为原则,保护合同的履行,维护土地生产现状,不中断、不损害土地生产。为救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失衡现象,适用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可以情势变更为理由,调整承包期限,变动承包金数额,以化解矛盾,消除纠纷。
⑺加强诉讼调解,力促社会和谐。在处理过程中,要坚持调解主导诉讼,多做说服教育疏导工作,争取当事人在友好协商、平等谈判中共同寻求解决纠纷的方法。要充分发挥农村优秀传统文化的教化引导作用,利用老长辈、老党员、老干部的力量参与支持调解,以灵活有效的措施解决纠纷。
⑻积极开展法制宣传,着力提高农群众法制意识,增强他们走依法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的能力。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要将司法的被动性与能动性有机结合起来,开展巡回审理,坚持送法上门,把庭审建设成为普法的“桥头堡”,通过审结一案,教育一方的方法,向人民群众输送法制意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农村土地承包活动的规范性,保证土地生产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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