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提交的鉴定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更换或者补充相应材料。
在委托鉴定前,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医疗过错鉴定程序
1、当事人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交与鉴定有关的材料;
2、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参加鉴定;
3、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参加听证会;
4、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在听证会上可以发表本方观点及理由;
5、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回答鉴定人的提问;
6、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依法申请鉴定人员回避;
7、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在听证会前或后向鉴定机构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8、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在鉴定有关的法律文书上签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提交的鉴定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更换或者补充相应材料。
在委托鉴定前,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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