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商主播与MCN之间的用工关系如何认定
双方若未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明确合同性质,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案例都将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认定为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第一、如果电商主播和MCN机构之间是劳动关系,那么电商主播的直播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相关的法律责任由MCN机构承担。也就是说,因直播行为而产生的民事诉讼相对方应该是MCN机构而非电商主播个人。
第二、劳动关系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调整,电商主播有权享有最低工资保障、不超时工作、享受节假日、加班工资、补休调休等劳动法赋予的权利。
电商主播作为劳动者,在与MCN机构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劳务关系中的法律纠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劳务关系,公司与主播之间的模式较为灵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二、电商主播与MCN机构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的理由
1、MCN机构与电商主播之间签订的协议不具备劳动合同应有的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工作时间地点等内容。虽然约定了劳动报酬,但该劳动报酬还包含了商业合作分成,本质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合同,而非具有人身依附性与从属性的劳动合同。
2、电商主播的打卡时间具有随意性和不固定性,且MCN机构并没有对其打卡行为进行严格约束,打卡行为不构成劳动法律意义上的管理。
3、双方在工作内容上以及工作过程中多为平等协商,最终解除合同是因为双方工作理念不同,这一工作模式并不具备劳动关系的特性。
三、电商主播直播账户归属问题
MCN机构一般会与网红主播约定账号归属于MCN机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不同裁判观点。多数裁判观点认为,相关直播账号应当归属于网红主播个人。主要理由为:相关账号是通过网红主播或其亲属的身份证开具、经过网红主播实名制认证,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少数裁判观点认为,相关账号属于MCN机构所有。理由为双方关于账号归属的约定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由此可见,针对直播账户归属的认定,多数法院突破了民商事关系下“意思自治”的原则,放大了账号本身的人身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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