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行政事实行为中的实情可以处理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5 20: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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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实的可诉性有一个演变过程。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的规定,人民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具体行政行为以外的其他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职权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除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具有行政性、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除行政法律关系,可以造成权益损害的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影响或改变事实状态而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的行为。
怎样理解行政诉讼中的效力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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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理的条件包括: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符合以上条件,行政诉讼将会被受理。行政诉讼...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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