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征收农户土地是否合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6 19:23:41 152 人看过

一、村委征收农户土地是否合法

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由国务院批准: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后施。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i

从上述这几个法条可以看出,无论是从征地的“审批机关”还是“实施机关”来看,都与村委会和镇政府没有任何关系,征地的审批机关只有“国务院和省政府”,征地的实施机关是“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村委会和镇政府实施征地拆迁在法律上没有任何依据,所以他们是没有权力进行征地拆迁的。

二、违法的土地征收行为有哪些

1、没有征收公告和补偿方案。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2、乡镇政府、村委会要征收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法定主体只能是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因此,乡镇政府以自己名义发的征收公告和补偿方案属于违法。

3、补偿支付期限未按照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4、村委会私自卖地。集体土地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卖给了开发商,名义上说是协议征收,但是实际上利用民事合同取得被征收人的房屋及土地,这也是属于违法的。我们国家没有协议征收的法律依据。

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是否影响维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实践中,整个征收补偿过程可粗略划分为征收行为、补偿行为和实施行为三个阶段,其中补偿行为是征收行为的必然结果,也是实施行为的前提条件。

由于征收行为、补偿行为与实施行为的分离,被征收人既可能认为上述三个阶段的行政行为均不合法,也可能仅认为征收过程中的某一行政行为不合法,并因此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领取相应补偿费用后,如坚持认为征收行为违法,仍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征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认为签订补偿协议或领取相应补偿费用后,被征收人即丧失相应原告主体资格。

除此之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11项规定,被征收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仍可寻求司法权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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