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周边建筑物损害赔偿纠纷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8 10:20:27 216 人看过

周边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与建设工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为相邻关系。受损害的周边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只能依据相邻关系要求建设单位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能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1、正确认定事实。

通过事故鉴定来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

事故鉴定要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反映事故发生的原因:

①从相邻关系的角度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是要考虑相邻建筑物本身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二是要考虑受损建筑物周边的其他工地对其是否有影响

②从参与工程建设各方的角度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是需要考察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方的责任问题

二是需要考虑不同施工单位之间的责任问题

三是需要考虑建设单位存在的责任问题

2、正确适用法律

正确认识纠纷的法律关系(相邻关系、合同关系)。

正确提起诉讼请求(没有修复的情况下请求修复或者在已经请求修复而未修复的情况下要求折价赔偿,自行修复必须要有合同、施工图纸、支付款项的凭证,没有发生的费用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注意不要遗漏被告(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判断过错方,轻易不要遗漏被告,否则限制了建设单位的追偿权)。

要考虑是否存在混合过错(也就是建设单位也有过错)。

3、施工单位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是合法的且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利。

由谁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主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确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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