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财产分配怎么填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7:14:03 130 人看过

一、剩余财产分配怎么填写

(一)第1行“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填报纳税人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金额。

(二)第2行“清算费用”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与清算业务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清算组组成人员的报酬清算

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的评估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以及为维护债

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三)第3行“职工工资”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偿还的职工工资。

(四)第4行“社会保险费用”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偿还欠缴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用。

(五)第5行“法定补偿金”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的法定补偿金。

(六)第6行“清算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七)第7行“清算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应缴的清算企业所得税金额。

(八)第8行“以前年度欠税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欠缴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九)第9行“其他债务”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偿还的其他债务。

(十)第10行“剩余财产”、填报纳税人全部资产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清算税费、清算所得税额、以前年度欠税和企业其他债务后的余额。

(十一)第11行“其中?累计盈余公积”填报纳税人截止开始分配剩余财产时累计从净利润提取的盈余公积金额。

(十二)第12行“其中累计未分配利润”填报纳税人截止开始分配剩余财产时累计的未分配利润金额。

(十三)第13.17行“股东名称”列填报清算企业的各股东名称。

(十四)第13.17行“持有清算企业权益性投资比例”列填报清算企业的各股东持有清算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比例。

(十五)第13.17行“投资额”列?填报清算企业各股东向清算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总额。

(十六)第13.17行“分配的财产金额”列?填报清算企业的各股东从清算企业剩余财产中按照其持有的清算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比例分得的财产金额。

(十七)第13.17行“其中确认为股息金额”列填报清算企业的各股东从清算企业剩余财产分得财产中相当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照其持有清算企业权益性投资比例计算确认的部分。清算企业的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股东不填此列。

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按税收规定进行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填报。

剩余财产计算及分配明细表的填写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来填写,因为涉及到税收的结算和企业缴纳的相关标准,如果填写错误,那么税务机关对公司企业的税收统计上就会出现错误,严重的可以引起税务检查上的问题。当事人如果伪造相关信息填写的,还应当追究当事人的相关刑事责任。

二、公司清算分配剩余财产分配顺序是什么?

公司清算分配剩余财产分配顺序一般应按合同、章程的有关条款处理,充分体现公平、对待,照顾各方利益。淸算后各项剩余财产的净值,不论实物或现金,应按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规定分配。其中,有限责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者外,按投资各方出资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优先股股份面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优先股股东分配后的剩余部分,按照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剩余财产不足全额偿还优先股股金时,按照各优先股股东所持比例分配。如为国有企业,其剩余财产要上交财政。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如为实物财产的分配,其价值有差额时,按投资比例计算。如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合同又规定折旧完的固定资产归中方投资者所有的,则外方不再参加该部分财产的分配,仅在中方投资者之间分配。

三、财产分配可以不按出资比例吗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一)股东分红的原则

新公司法第35条明确允许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第167条第4款亦允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股利。具体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就是公司的宪法。股东之间可以不按出资比例分取股利,出资90%的股东可分取60%股利,出资10%的股东可分取40%股利;也可约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二)股东的平等原则

股东依其持有股份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原则。它是民商法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在股份公司法中的具体体现。

它要求股份公司的股东应在股份基础上而非人数基础上,平等地享有股息红利分派、表决权和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平等地承担出资义务。因人数众多,相互联系松散,重大事项都实行多数票决定原则,具体经营管理又委托给董事会等机关负责。因此,股东平等原则对于维护一般股东利益,防止董事、监察人或少数股东独断专横,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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