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1 09:13:08 499 人看过

(1)立案

海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由海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立案调查,下列情形不予立案:

没有违法事实的;

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处罚时效的;

其他依法不予立案的情形。

(2)调查取证

海关立案后应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地进行调查、搜集证据,并依法进行,涉及的隐私或秘密应当保守。海关调查取证时海关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3)行政处罚的决定

海关关长应当根据对行政处罚案件审查的不同结果,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符合撤销案件规定的,予以撤销;

符合法律规定的收缴条件的,予以收缴;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刑事侦查部门依法办理。

(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应当在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的规定期限内履行。当事人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海关收到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海关同意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应当及时通知收缴罚款的机构,执行完毕的期限自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不得超过180天。

逾期不履行决定的,海关可采取下列措施: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根据《海关法》规定,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在出境前未交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的,也未向海关提供相当于上述款项担保的,海关可以制作阻止出境协助函,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海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履行告知义务时,海关应当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送达当事人。

海关行政处罚基本原则

公正、公开原则;

法定原则:程序、处罚(法律赋予、不容怀疑);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救济原则。

现代行政法治要求,有处罚即有救济,无救济即无处罚,行为人受到处罚,同时应具有救济手段。海关行政处罚中的救济手段包括:

行政申述;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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