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工作规范化,程序完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2 22:30:55 318 人看过

编号:建174号

代表姓名:陈志芳、黄晓静、黄秋香、周晓琴、方敏、蒋荣涛、张德荣、陈洪顺、花为淦、徐春荣

内容(或事由):

内容:随着地区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建设、园区开发以及沿江开

发如火如荼。拆迁工作随之增多,拆迁工作由于其涉及面广、涉及利益与公民

较为紧密,对其处理如若不当,迟延的是时间,丧失的却是商机、信誉及金钱。

据调查,拆迁工作的关键在于规范,而规范的关键在于程序,程序的关键在于公开,其中尤以拆迁补偿的公开为核心,即补偿标准是否统一?补偿是否公平、公正?众所周知,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公开则是一个公正的程度应有之义。当前拆迁工作中,公开已是一种普遍要求,但拆迁补偿公开哪些内容,由于法无明文规定,故而因人、因事、因地而异。但究其实质而言,仍是公开未到位,透明度不高。而拆迁补偿内容不公开,一是会加剧拆迁户的猜疑,疑其补偿偏低;二是易导致因亲、情等缘故而产生的执行标准不一;三是给谋取不当利益之人可趁之机。

由于民众的一般心理为不患寡而患不均,加之拆迁补偿对于一个区域的拆迁户而言,可比性强,如果拆迁补偿人为地偏低、偏高则会加剧拆迁户之间的攀比,导致未获得额外利益的拆迁户心理失衡,产生抗拒拆迁心理,从而延缓了拆迁的速度。

为杜绝上述现象的发生,也为了尊重、保护拆迁户的知情权,切实地维护好拆迁户的合法利益;更为了开发的进度,为开发提供良好的环境,我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尽快出台文件,以规范扬州大市范围区的所有拆迁工作,从而弥补立法之不足。其中关于拆迁补偿部分,至少应公开以下内容:

(1)、拆迁户应予受偿的拆迁面积(含附属用房及院落面积);

(2)、拆迁户所处区域的区位价;

(3)、拆迁户房屋中有关门市房的认定及各种性质的面积所分别享受的标准;

(4)、拆迁户房屋的评估价值(含附属用房及违章建筑物之价值);

(5)、拆迁户受偿总价款及其相应的构成部分。

我们有理由相信,规范的拆迁会加快拆迁的进度;而公正的程序会使拆迁工作更加规范。

答复:

陈志芳等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完善折迁程序、规范拆迁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是改变城市面貌,促进经济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具有政策法规性强,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等特点。做好城镇房屋折迁工作,关系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维护群众利益方面得到具体体现,关系到社会稳定,也是行风廉政建设跨上新台所的一个重要标志。为进—步规范拆迁行为,做到阳光拆迁,更好地维护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我们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折迁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管理条例》精神,以扬府办发[2003]148号文发出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在市区全面推行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五项制度。即拆迁六公开制度;拆迁信访接待制度;拆迁举报制度;拆迁承诺书制度及拆迁监管制度。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市区新批房屋拆迁项目应公开拆迁入资格;公开折迁实施单位;公开拆迁政策;公开补偿标准;公开评估标准、公开拆迁程序。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在拆迁公告的同时,须在拆迁现坊建立公示栏。公示内容包括:拆迁人、拆迁法规及按时搬迁的奖励政策和其他补助政策,拆迁计划和方案,评估单位名称、评估标准、评估人员姓名、拆迁实施单位名称、拆迁项目负责人姓名,上岗工作人员工号,拆迁实施单位和拆迁现场办公室的联系电话等。通过近半年的工作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拆迁行为和拆迁过程基本上做到了公平、公正和公开。

各县(市)应根据扬府办发[1003]148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地的实际,制定贯彻实施细则。我局作为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县(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业务指导,使阳光拆迁这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今后我们将对拆迁项目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未建立上述各项制度的拆迁实施单位,不再发放《拆迁许可证》实施新的拆迁项目,对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拆迁评估的,给予评估单位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取消评估资质,从而确保我市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依法拆迁,规范服务

1、拆迁人依法进行房屋拆迁活动是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关健因素。

持证拆迁。

持证拆迁的证,即房屋拆迁许可证。任何单位因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的,应持建设项目计划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拆迁方案等资料,向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按证拆迁。

在房屋拆迁中,拆迁人必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定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进行拆迁,不得超过批准的拆迁范围或者拆迁期限违法拆迁。确实需要调整拆迁范围或者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持相应资料,向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拆迁主管部门批准,重新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重新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2、规范的拆迁服务行为是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因素。

持证服务,动评分离。从事房屋拆迁服务工作的单位必须具有房屋拆迁服务资质,其工作人员必须具有房屋拆迁服务工作上岗资格。未取得房屋拆迁服务资质、上岗证的单位、人员不得从事房屋拆迁服务工作。同时,应实行拆迁服务动迁与评估相分离,动迁工作由具有动迁服务资质的拆迁服务单位实施,评估工作由具有价格评估资质的拆迁服务单位从事,各负其责。动迁单位受拆迁人委托从事动迁工作,对拆迁人负责;评估单位居中服务,如实评估,对法律负责,对评估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不得由同一家拆迁服务单位同时进行动迁服务和价格评估工作。

中介服务,依法收费。拆迁评估是拆迁补偿的依据。为保证房屋拆迁价格评估的公正性,拆迁人、被拆迁人不得自行评估,拆迁主管部门也不得进行房屋拆迁评估。此外,动迁单位和评估单位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向拆迁人收取动迁服务费和评估费,要坚决杜绝拆迁费用总包或者拆迁补偿安置承包。拆迁服务单位与被拆迁人分同一块蛋糕,吃亏的只能是被拆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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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4日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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