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利用长期以来突出强调人类空间利用和食物生产价值取向,而对于土地支撑自然生态系统和维持人工生态系统的重要基础作用重视不足。体现在土地宏观管理方面,是在目前试行的土地分类系统中没有生态用地这一类别,而将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河湖、(荒)草地、湿地、苔原、荒漠、冰川及永久积雪等列入未利用地,造成这些人类社会和自然生态系统正在共同使用、具有宝贵生态价值的生态用地被人为转变成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导向和动力。这种对土地利用自然生态价值属性的忽视造成的取向偏差或宏观管理的误区,相当程度上导致了人类土地利用的持续扩张不断挤占自然生态系统的空间,造成自然生态系统持续萎缩和退化。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理念不断增强,生态建设对国土资源管理需要持续增强的今天,生态用地的保护问题已经凸现出来。
生态用地的具体内涵
所谓生态用地,张教授认为,就是为了支撑和维护自然生态系统健康、完整、多样性,保障人类社会安全及可持续发展所需要的土地。其有四方面的内涵:
一是生态用地以自然生态保护为主要目的。与侧重支撑人类生态系统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包括耕地、牧草地、林地等)相对应,生态用地侧重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及其功能发挥,应尽量避免人类活动对自然生态系统的干扰和破坏;
二是生态用地的范围应当包括各类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用地、自然和人工水系以及各类湿地、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用地、自然保护区。现行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中的一级类未利用地所列的各类土地应当整体纳入生态用地范畴;
三是生态用地的展布应当能够使各类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用地与自然保护区保持沟通、连续,使生态用地形成区域乃至全球性网络,为由于人类过度利用干扰已经破碎的自然生态系统斑块的增长与弥合创造条件,从而促进自然生态系统功能的逐步恢复和优化;
四是生态用地的安排对于人类需求来说,侧重点在于保证人类社会生态安全,满足人类整体生存需要前提下生活质量的提高、可持续性的保障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
在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中增加生态用地安排
张教授认为,由于人类对自然生态系统的侵占以及干扰广度和强度的增加,我国已经呈现出南部自然生态大面积消失,东北部水土流失和自然生态严重退化,北部和西北部原有自然生态系统濒于崩溃,沙漠化快速发展的局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增加生态用地规划内容刻不容缓。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生态用地和人类社会生产生活用地进行总体平衡,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在满足人类社会土地资源基本需要的同时,为保护自然生态提供基本的空间保障。在具体操作上张教授建议:
第一,对生态用地的安排给予高度重视,保证生态用地的数量和质量。在编制和修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充分考虑生态保护和建设的需要,确定自然生态用地的指标控制量,将保持一定数量的自然生态用地作为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的一项基本原则。
第二,实事求是地确定和保护生态用地。相关部门密切沟通配合,根据各地自然生态特点和保护的需要,结合生态功能区划分,在土地利用规划中具体明确生态用地的类型、数量、区划位置、相互关联或展布关系,并确定相应的生态影响准入标准和人工生态系统建设规模控制指标,以便于根据实际情况对自然生态系统给予切实有效的保护。
第三,确定土地利用方式、利用程度及生态保护标准,合理规划和保护其他用地的生态服务功能。在对土地进行水、土、热、风等生态环境因子的科学分析和综合论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林、草、种植等利用方式。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我国北方干旱半干旱区,应当切实加强草原的保护,防止以耕地保护为借口的短期行为对自然生态造成破坏,严格限制耕地数量和耕作方式以保障该区以及邻区的自然生态和社会经济安全。
第四,节约集约用地,支持生态用地。在有限的土地上,发展规模化、产业化、高技术、高附加值、高度集成、低环境影响的产业体系。逐步退出生态破坏危险地带的人类活动,退还自然生态用地,使各类生态功能区以及各种自然生态系统用地的份额得到有效的保障并逐步稳定增长,促进区域及全球自然生态系统的恢复、扩展和优化。
第五,合理利用生态用地,发展生态产业。在生态用地范围内开展环境影响小或零环境影响的科学研究、教育,或者生态旅游观光娱乐业。当自然生态恢复到一定程度时,还可以发展狩猎、轻度采集和放牧等其他自然生态保护型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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