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处理的程序:1、当事人提出仲裁的,应当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3、仲裁庭应当于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等等。
劳动仲裁庭审程序
劳动仲*庭审程序
一、仲*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四日前,将仲*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二、当事人接到开庭通知后,应当准时参加仲*庭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庭同意自行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作缺席裁决。
三、仲*庭审理一般分为准备庭审理和正式庭审理。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的劳动争议案件,仲*庭可将准备庭和正式庭审理程序合并进行。对案情复杂、事实尚未调查清楚等劳动争议案件,仲*庭可以安排多次庭审。
四、准备庭为正式审理前的程序性庭审,主要是确定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请求事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举证方式,对事实进行简单调查,并进行调解。
五、庭审结束,当事人应当对庭审笔录确认签字。对庭审笔录在签字时认为要补充意见的,须经仲*庭同意。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字的,由仲*庭记录在案,不影响庭审笔录的效力。
六、在庭审中,申诉人撤回部分仲裁请求的,由仲*庭记录在案。对撤回的仲裁请求,仲*庭不再处理。申诉人变更仲裁请求,由仲*庭记录在案。不影响案件审理的,按变更后的仲裁请求继续处理。
七、申诉人新增仲裁请求或被诉人提出反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另行提出,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立案审查。对应当受理的,仲*庭可以并案处理。
八、仲*庭作出裁决后,应制作仲裁裁决书。裁决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仲*庭当庭裁决的,应当在七日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另庭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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