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无申请条件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申报单位的项目入库意愿书?
原件一份
申请人
根据《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土地开发项目需提交申报单位的项目入库申请
2
项目所涉及的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原件1份
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
根据《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款项目所涉及的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3
项目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号当地土地整治规划的审核意见?
原件1份
国土部门
根据《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项目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号当地土地整治规划的审核意见;
4
项目建议书(代替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电子档,包括项目建议书文本、项目区上一年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项目区地形图(1/10000)及项目区工程布置图?
原件1份
国土部门
根据《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项目建议书(代替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电子档,包括项目建议书文本、项目区上一年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项目区地形图(1/10000)及项目区工程布置图等;
5
土地开发项目需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原件1份
政府
根据《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款土地开发项目需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6
全面反映项目区的影像资料?
原件1份
申请人
根据《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款全面反映项目区的影像资料;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审查
4
决定
5
制证
6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欧阳鹤翔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8290101-->
无-->
5
资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欧阳鹤翔
<!--
-->
当场受理
资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申桂林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8290101-->
3
资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
1、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2、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补正通知书》3、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申桂林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8290101-->
1
资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
1、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2、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补正通知书》3、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欧阳鹤翔
-->
0.5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准许许可制作批复文件,不予许可制作《不予许可通知书》[下载][下载]
[下载][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欧阳鹤翔
-->
0.5
准许许可发放批复文件,不予许可发放《不予许可通知书》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贵州省毕节市洪南路贵毕大道3号毕节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9号国土窗口,乘坐公交3路、6路、7路、9路、14路等车,到毕节市洪南农贸市场、洪南水果批发市场站点上/下车。
五、办理时限
4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市国土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第13条、[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第13条:国土资源部门是土地开发整理的监督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批与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安排、立项和规划设计审批、资金管理、监督实施、竣工验收以及其他与土地开发整理有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2
法定依据
《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18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省、地(州、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立项审批和组织验收。土地开发、复垦项目面积200亩以上的,土地整理项目面积1000亩以上的,由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立项;并由省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省农业部门组织验收。土地开发、复垦项目面积不足200亩的,土地整理项目面积不足1000亩的,由地、州、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立项;省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地、州、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部门组织验收。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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