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06 16:59:45 217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1、承担工程的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取得文物主管部门认定的三级以上资质证书;

2、拟建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在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方面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相协调;

3、施工不得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申请书。内容包括:业主单位或个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工程名称、位置、类别、规模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提供原件1份及电子版

申请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2

申请人是单位的,提供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申请人是个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法人登记部门或工商部门、公安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3

征得相应级别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设计方案?

提供原件1份

相应级别文物部门

文物保护法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第三款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4

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施工单位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八条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涉及、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就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有国家文物局另行规定。

三、办理流程

1

受理

2

审查

3

审查

4

制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刘亚菲

<!--

-->

1个工作日

报件材料齐全性、合法合规性

1、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2、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补正通知书》3、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与决定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吴忠兴、谢开然

5个工作日

报件材料齐全性、合法合规性复查

1、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建议给予行政许可决定;2、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3、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退件,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邓军丽

3个工作日

报件材料齐全性、合法合规性最后审查把关

1、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2、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3、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告知理由,退件。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刘亚菲

-->

1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批复文件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安顺市西秀区黄果树大街东段安顺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5号市文广新局窗口(市内乘坐1路、2路、3路、4路、8路、9路、10路、12路、14路、15路、16路、旅游巴士等公交线路经停,可在政务服务中心、车管所、移动公司、头铺新村等公交站点上/下车)。

五、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安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2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八条[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其中,不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应当由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修正):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八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n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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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21日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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