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4月8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8]第2号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生
第三章学校
第四章教师
第五章教育教学
第六章经费保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自治区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
第三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四条义务教育实行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委、财政、建设、公安、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在基础设施建设、办学条件、教育经费、师资力量等方面向农牧区学校、边境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高寒、边远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人口较少民族、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六条自治区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农牧民子女和城镇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行特殊保障措施,确保其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实施、法律法规执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教育教学质量、义务教育普及巩固提高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妨碍义务教育的实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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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广东在线咨询 2022-09-20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务会议等管理制度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学校应当实行校务公开,定期向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公开学校招生计划、学生入学结果、教学决策、财务收支、收费项目及标准等重大事项。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与家长、社区的联系制度,建立家长委员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和帮助。对涉及学生利益的重要决策事项,应当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并接受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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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4澳门在线咨询 2022-09-20省实行九年义务制度。义务教育是全省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作业本,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给予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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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9条青海在线咨询 2022-09-24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其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每所学校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规模。学校应当接收招生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跨招生范围组织招生。招生办法、新生名单和编班依据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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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61条辽宁在线咨询 2022-09-24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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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修订)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9-14学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制定学生行为规范。学生违反管理制度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但不得责令学生转学、退学或者开除学生。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严加管教,也可以依法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