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调解指在公证员的主持下,以不偏不倚的立场,从国家法律的角度,公平、公正地引导当事人平等地设置权利义务,消除误解和分歧,最终达成合意的活动。公证调解一般可分为证前调解和证后调解。证前调解是指当事人之间在公证未介入之前就发生的矛盾,出于对公证处的信任,邀请公证员主持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再办理公证证明。证后调解是指公证后公证事项由于各种原因发生纠纷,公证员在原公证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如约履行或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并经公证。公证调解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合法自愿、公平合理为原则,起着减纷息诉、维护和谐的重要作用。做好公证调解工作,必须从内心重视调解工作,充分认识公证调解的重要性。一、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的高度认识公证调解公证调解是通过说理沟通,调处纠纷,使公证当事人双方达成共识的有效途径,具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化解社会矛盾的双重意义,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正确认识其独特的社会和政治价值,是搞好公证调解的重要前提。(一)有利于证结事了由于调解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尽量满足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追求,公证员从中帮助当事人分析利弊,尽量避免交易风险。在公证调解过程中,通过当事人平等的协调沟通,双方的对抗性可以大大降低,甚至清除。在此基础上,当事人可以达成协议,心服口服的履行达成的公证事项。(二)有利于快速办证公证员帮助当事人分析利弊,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当事人可以快速明了申办公证对自己的利益保证,办理公证过程也就更加快速。避免当事人对公证事项的反复更改。(三)有利于司法公正有的人认为,调解总是以损害一方利益为代价,效率虽高,但不公正。这种理解其实是错误的,因为只有公证当事人自己最清楚事项的真相和他们的利益所在,所以,他们自愿选择的公证事项,应当是最符合他们的利益需求和最接近他们追求的实体公正的。事实说明公证调解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平衡各自利益的过程,调解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之一。(四)有利于自觉履行由于调解的结果是当事人所认可和承诺的,不是公证处或者对方当事人强加的,故当事人一般没有抵触情绪,因此,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内容一般都会积极履行。二、遵循一定的调解原则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调解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公证调解,作为调解方式的一种,当然也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以保证公证调解的公平、公正。(一)自愿原则包括调解活动的进行和调解协议的达成,都必须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一是进行公证调解必须是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愿,主要是通过当事人向公证处提出调解申请。二是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可以是当事人协商后形成的,也可是由公证人员提出解决方案建议后经当事人同意的。(二)合法原则公证处进行调解必须依法进行,调解的过程和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一是程序上合法,调解活动的进行要遵循一定得程序,保证各方当事人的发言权,倾听各方当事人对自己意思的陈述。二是实体上合法,即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三、掌握化解矛盾的公证调解方法做好公证调解工作的关键环节是掌握化解矛盾的调解方法。首先,坚持以法律和事实为依据把握公证调解。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才能使调解工作有理有据,使双方当事人心悦诚服地缩小分歧,消除偏见,把认识统一到纠纷解决的轨道上来。因此,公证员主持调解,一要认真了解相关情况,倾听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二要认真查看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掌握双方争议事项的事实;三是找准该事项所适用的法律条款,明了当事人主张的合法性程度。这是坚持以法律和事实为依据把握公证调解的重要途径。其次,充分说理沟通最大限度地消除疑点和顾虑。公证当事人对事实认定上的分歧和法律认识上的误解,都对公证调解工作形成了不同程度的阻碍,清除这些阻碍,则要通过析理说法,引导公证当事人明确法律关系,知晓法律规定,消除顾虑和疑点。在说理沟通中可借鉴如下方法:
1、情感感化法:即通过当事人之间曾经存在的深厚感情,感化当事人,以促成当事人和解。
2、换位思考法:要与当事人换位思考,设身处地的为当事人着想,传达自己的换位思考善意,取信于人,这样更有利于成功地主持调解。
3、平衡退让法:调解意味着一方或双方的退让,对公证员而言,最重要的就是找到一个让双方退让的理由,这个理由要让人明白,令人心服,要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其核心问题是要让双方当事人认清各自的权利和责任以及风险。
4、防止激化法:防止矛盾激化,关键要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对弱势群体给予适当的倾斜,让他们感受到公证处是真心实意为其提供法律保护,使他们不会因感觉到走投无路铤而走险,同时要依法公证,秉公办理,让另一方感到法律的公正,不是无原则的偏袒一方,从而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总之,方法灵活多样,使用得当,则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再次,找准当事人利益平衡点实现公证调解的实体公正。公证调解追求公证事项的圆满解决,其所追求的最终目标就是实体公正。在这一点上,当事人与公证员的心情应该是完全一致的。当事人到公证处申请公证,是希望得到法律的保护,减少交易风险。因此,作为公证员在主持调解时绝对不能采取和稀泥、当和事佬的做法,而要使自己的言行最大限度地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这就要求公证员必须明确公证事项的法律关系、双方争执的焦点、双方的是非责任等,这样才能在公正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化解主要矛盾,为平衡利益,达成调解,实现实体公正奠定坚实基础。四、情系公证,用心调解(一)为民解忧的真心公证员能够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体贴当事人的内心情感,以极大的责任心叫当事人辨明是非曲直,真心真意地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就能使当事人受到启发,感到温暖,改变错误认识,使得公证调解成效显著。(二)百问不厌的耐心耐心对于公证员来说,不仅是一种调解方法,更是调解经验的积淀。公证调解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常常反复多次,特别是在当事人处于僵持状态的情况下,如果公证员没有耐心,很可能半途而废,甚至激化矛盾。只有公证员耐心了解当事人的苦衷,设身处地地为他们解除困惑进行建议与开导,才能使当事人对公证员产生信任感,而利于成功调解。避免激化矛盾,挑起诉讼。(三)秉公办证的公心老百姓心中有杆称,在公证调解中,公证员秉公办证,一碗水端平,提出的处理意见与理相合,与法有据,就能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与配合,这种信任是做好公证调解工作的巨大动力。而信任来自公证员的心底无私,来自秉公办理。(四)明察秋毫的细心公证员要想成功调解一起公证纠纷,在整个调解过程中,必须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悉心识别每一个细节。眼睛要注意观察、思维要清晰灵活、要仔细分析当事人的言行举止,细心体察当事人的心理和意图,从当事人的陈述中,透视其真实想法,了解事实真相和矛盾焦点,只有这样,才能抓住问题的关键,做到调解的切入点恰当,问话精炼准确,因势利导,达到公证调解的最佳目的。
【作者简介】
吴振坤,安徽省蚌埠市众信公证处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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