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宏斌映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鹿鼎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8:05:06 193 人看过

原告北京宏斌映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407楼418室。

法定代表人史宏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原江,北京市金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鹿鼎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2号A1号楼307室。

法定代表人薛立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军峰,男,汉族,1976年12月6日出生,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花园9楼1门303号。

委托代理人覃伟桥,男,壮族,1975年4月20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址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3号。

原告北京宏斌映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宏斌公司)与被告鹿鼎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简称鹿鼎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宏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史宏斌、委托代理人原江,鹿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樊军峰、覃伟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斌公司诉称:我公司成立于2002年7月,系专业摄影公司。2006年,史宏斌将其拍摄的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了我公司。2008年,我公司发现鹿鼎公司网站上使用了史宏斌已经在杂志上发表且享有权利的7张照片,没有给史宏斌署名,反而在每幅照片上标注被告的网址www.ldistar.com。我公司认为鹿鼎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我公司的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鹿鼎公司在其网站首页赔礼道歉、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1291元,支付诉讼合理费用552元。

鹿鼎公司辩称:对于涉案发表在杂志上的照片,我公司认可著作权人是史宏斌,但是我公司使用的照片是史宏斌同意的,故现在并没有侵犯宏斌公司的著作权。

经审理查明:2006年,涉案作品中文件名称为“DSCF8845”、“DSCF8915”、“DSCF0490”的3张照片在杂志《高尔夫周刊》上发表,文件名称为“DSCF3133”、“DSCF3149gai”、“DSCF3211”、“DSF6960”的4张照片发表在《星级》杂志上发表,上述7张照片署名为“摄影史宏斌”。

2007年7月1日,史宏斌与宏斌公司签定了一份《摄影作品著作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史宏斌将其享有的(包括目前享有及协议签订后新创作产生的)所有摄影作品著作权转让与宏斌公司。

2007年9月1日,史宏斌个人和鹿鼎公司签定了一份《商业摄影合作意向》书(简称《意向》书)。该《意向》书约定的主要内容有:史宏斌有意加盟鹿鼎公司,成为鹿鼎公司的摄影总监;史宏斌和鹿鼎公司合作,以鹿鼎公司的名义共同承担摄影业务;鹿鼎公司承担费用,史宏斌负责建立良好的商业摄影团队进行摄影业务的拍摄执行;有效期内鹿鼎公司和史宏斌共同完成的拍摄的非商用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由双方共同享有,史宏斌享有署名权;有效期自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2月29日。

同月,史宏斌将涉案照片电子版提供给了鹿鼎公司。对于提供的照片,鹿鼎公司认为史宏斌同意在鹿鼎公司的网站上使用,史宏斌则认为这是在双方合作之前自己拍摄的照片,提供给鹿鼎公司可以展示给客户看,但不可以登载在鹿鼎公司网站。

鹿鼎公司收到上述照片后,在自己网址为www.ldistar.com的网站的“产品”栏目下发布了涉案7张照片,且在发布的照片上有自己网站网址的水印字,但没有给史宏斌署名。2008年4月15日,宏斌公司代理人登录鹿鼎公司的涉案网站,仍然存在涉案7张照片。

2007年12月,史宏斌和鹿鼎公司之间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商业摄影合作意向书》。

2008年7月1日,鹿鼎公司删除了其网站上的涉案照片。

另查一、在2006、2007和2008年的三份由史宏斌作为摄影师的拍摄合同中,史宏斌拍摄照片的单张价格分别为733元、2000元和630元。

另查二、宏斌公司为包含本案7张照片在内的124张照片提起的诉讼中共支付了公证费1500元、复印费59.2元、照片冲印费221.5元、律师费8000元。

上述事实,有《摄影作品著作权转让协议》、公证书、公证费发票、7张照片电子版光盘、《高尔夫周刊》杂志、《星级》杂志、复印费发票、照片冲印费发票、律师费发票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涉案7张照片发表时,署名的作者都是史宏斌。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史宏斌是该7张照片的作者。2006年史宏斌将上述照片的著作权转让给了宏斌公司。故宏斌公司享有该7张照片著作权的财产权部分,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本案中,鹿鼎公司使用的涉案照片是基于史宏斌的提供,以及两者之间的合作关系;尽管史宏斌已将涉案照片的权利转让给了宏斌公司,但由于没有证据证明涉案照片除前述发表形式外使用过,故鹿鼎公司无从获悉权利转让的信息。而且,史宏斌准许鹿鼎公司使用的目的在于对涉案照片的宣传,鹿鼎公司的方式没有超出史宏斌的原意,但其在使用时未给史宏斌署名。因此,从双方合作的关系上看,在合作期间鹿鼎公司尽到了注意义务,其有使用涉案照片的合理依据。但鹿鼎公司的这种使用是在与史宏斌合作的基础上,因此,在双方合作停止后,即2007年12月之后,鹿鼎公司失去了使用的基础。现有证据证明鹿鼎公司在此后仍在使用涉案照片,故其应承担未经许可使用涉案作品的侵权责任。但由于宏斌公司受让的权利限制在著作财产权上,其无权主张著作人身权,故本院对其要求鹿鼎公司赔礼道歉的请求不予支持。至于本案的赔偿额,本院将考虑鹿鼎公司的使用时间、使用方式、照片的拍摄价格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额。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鹿鼎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宏斌映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二千四百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宏斌映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元,由鹿鼎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普翔

人民陪审员黄敏

人民陪审员周洋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薄雯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23:5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著作权纠纷相关文章
  • 陈超等诉北京龙行银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一审民
    原告陈超,男,汉族,1976年2月24日出生,住址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建设街86号,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紫南家园201—5—202号。原告欧阳杰,女,汉族,1983年3月23日出生,住址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园林路18号,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紫南家园201—5—202号。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富鑫,北京市荣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曦,女,汉族,1982年2月18日出生,无业,住址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兴隆东大街76号,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南皋村。被告北京龙行银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乡南楼梓庄村北侧。法定代表人石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慕沁儒,男,汉族,1974年6月25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址山西省永和县坡头乡午门村,现住该公司宿舍。委托代理人王琳,男,汉族,1968年2月1日出生,该公司执行经理,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共和新建委三组。原告陈超
    2023-06-11
    335人看过
  • 北京中锐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零点市场调查与分析公司不正
    原告:**中锐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玺,经理。委托代理人:彭-琰,北京市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零点市场调查与分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真,北京市地*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市**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告**零点市场调查与分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生不正当竞争纠纷,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被告**公司违背与我公司的协议约定,通过传媒将我公司的商业秘密公开发布,给我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退还我公司支付的全部委托调查费13124元;赔偿因违约给我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31.8万元;公开向我公司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公司辩称:我公司是一家专业市场调查公司,一向只发布自己投资进行的或委托人要求公开的市场研究结果或社会调查。原告指控我公司发布的调查文章,其全部数据都来自我公司
    2023-05-03
    399人看过
  • 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暴风网际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10-01-1516:12:31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浦民三(知)初字第52号原告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立,财务总监。委托代理人戎朝,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暴风网际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唯,副总裁。委托代理人汪贻江,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民平,男,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黄武双,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暴风网际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
    2023-06-08
    107人看过
  • 程桂华诉北京九龙飞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原告程桂华(曾用名陈桂华),女,汉族,1962年11月2日出生,住址安徽省郎溪县建平镇仓巷28号,现住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9号海军大院内。被告北京九龙飞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56号1号住宅楼0803室。法定代表人解瑞枝,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建国,男,汉族,1970年4月12日出生,北京九龙飞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址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府南小区14-1-5东,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水碓子北里4号楼402室。原告程桂华与被告北京九龙飞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九龙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程桂华本人,九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建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程桂华诉称:我是专业作家,经过12年的创作写出了36万字的作品《忘忧的阳光》,整部书32章。2006年8月15日,我
    2023-06-08
    287人看过
  • 北京瑞亚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长沙九龙晖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09-09-0909:15:06湖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北京瑞亚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2009)岳民初字第0045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瑞亚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九龙晖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瑞亚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7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九龙晖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瑞亚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瑞亚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九龙晖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14元,减半收取1207元,由原告北京瑞亚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谢澍审判员张玲审判员徐琼二○○九年五月七日书记员傅俞蓉
    2023-06-08
    99人看过
  • 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董学荣侵犯发行权纠纷案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沈民四知初字第56号原告: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xxx。法定代表人:李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洪昊澜,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波,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学荣,沈阳市和平区天虹音像店业主。原告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学荣侵犯发行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5年7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民事审判第四庭审判员王晓航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晶主审,代理审判员马越飞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05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洪昊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学荣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音乐作品《刀郎—喀什噶尔胡杨》是原告与广东音像出版社合作出版的作品。原告是该音像制品的独家发行权人。经现场取证并经公证处公证,被告所经营的沈阳市和平区天虹音
    2023-06-08
    393人看过
  • 崔亚斌诉北京正乐佳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海民初字第4554号原告崔亚斌,汉族,1940年x月x日出生,原沈阳市文学艺术联合会专业作家,住xxx。委托代理人崔翔,个体工商户,住xxx。被告北京正乐佳科技有限公司,住xxx。法定代表人陈勇,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民,北京正乐佳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xxx。原告崔亚斌诉被告北京正乐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乐佳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亚斌及其委托代理人崔翔、被告正乐佳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亚斌诉称,我是《“3.8”大案》的作者,正乐佳公司未经许可,将该书上载到其经营的“PP点点通”网站(http://www.pp365.com)上的“PP文学网?纪实文学”栏目中,并且未署作者名字(署名为“佚名”),未注明作品来源,侵犯了我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
    2023-06-08
    189人看过
  • 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诉中广亚广播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海民初字第8888号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住xxx。法定代表人马中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戎朝,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庄舰兵,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广亚广播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xxx。法定代表人王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德成,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月琴,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文影视”)诉被告中广亚广播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亚”)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慈文影视委托代理人戎朝,被告中广亚的委托代理人李德成、叶月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慈文影视诉称:原告于2005年10月21日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上(网址为:www.catv.net)向公众提供电影《七剑》的下载、在线播放服务。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
    2023-06-08
    198人看过
  •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北京华鼎盛世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一中民初字第8201号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北甲地路2号院玺萌鹏苑3号楼24-D。法定代表人詹启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福东,北京市滕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为奇,男,汉族,1980年10月1日出生,北京天地广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职员,住山东省即墨市留村镇大留村。被告北京华鼎盛世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山路168号院2号楼4单元702室。法定代表人黄盛彪,经理。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简称三面向公司)诉被告北京华鼎盛世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简称华鼎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5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面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为奇、张福东,被告华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盛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三面向公司诉称:
    2023-06-08
    281人看过
  • 北京明星之约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明星之约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隆福寺街75号。法定代表人杨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祥,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道峰,男,汉族,1983年3月22日出生,北京明星之约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主管,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闫寺镇程堂村54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8-122号广东音像城三楼3号。法定代表人郭岳洲,总经理。上诉人北京明星之约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星之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中凯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7日作出的(2008)东民初字第7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上诉人广东中凯公司原审诉称:该公司享有电影《生死拳》
    2023-06-08
    107人看过
  • 什么是文化传播公司
    文化传播公司是广告类,包括平面、影视、报纸、户外等广告的制作、发布等。影视、电视节目制作类,专业的拍摄电视剧、电视节目,卖给电视台。企业专题片等文化发展类,开办文化类展会、交流会,开展相关的培训、资源交流等业务。影视剧的引进发行。有的文化传播公司专门引进韩国电视剧。策划制作类,主要搞企业文化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以及辅助的业务。一、广告公司功能1、代理广告客户策划广告广告公司是以广告代理为工作核心,代理广告客户策划广告是广告公司最本质的功能。具体包括为广告客户进行有关商品的市场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为企业发展确立市场目标和广告目标,为代理客户制定广告计划和进行媒体选择。广告公司从自己专业领域出发,为广告客户提供广告主题和实现广告主题的广告创意、构思和策划。2、为广告客户制作广告这是指广告公司将创造性构思和创意转换成具体外在表现的广告产品的活动。广告公司选择最具表现力、影响力和感染力的手法,客观地
    2023-06-27
    218人看过
  • 广东飞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黄恩刚复制权纠纷一案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泉民初字第46号原告广东飞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机场路118-122号广东音像城一楼82。法定代表人张国敏,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仰宁、黄晓方,福建漳州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恩刚,女,一九七二年三月九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泉州市鲤城区新门街金鱼巷5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飞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恩刚复制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飞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二OO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飞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飞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0元,由原告广东飞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2023-06-08
    140人看过
  • 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诉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等播放权纠纷案
    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顺平路沙岭段89号。法定代表人马中骏,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庄舰兵,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黎卿,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14层。法定代表人张继平,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丰泽路26号。负责人朱国华,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总经理。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永魁,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郑霞,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文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电信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北方电信驻马店分公司)播放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
    2023-06-08
    337人看过
  • 怎么注册文化传播公司?
    一、怎么注册文化传播公司?1、核名: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上网(工商局内部网)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就可以使用这个名称,就会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租房:去专门的写字楼租一间办公室。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并到房管局备案。3、编写“公司章程”:章程需要由所有股东签名。4、刻私章:(全体股东)去街上刻章的地方刻一个私章,给他们讲刻法人私章(方形的)。5、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银行询征函”:联系一家会计师事务所,领取一张“银行询征函”(必须是原件,会计师事务所盖鲜章)。6、注册公司:到工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包括设立登记申请表、股东(发起人)名单、董事经理监理情况、法人代表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表。填好后,连同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一起交给工商局。大概15个工作
    2023-06-01
    58人看过
换一批
#著作权法
北京
律师推荐
    #著作权法 知识导航
    展开

    著作权纠纷是指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就著作权的行使而发生的争执。著作权纠纷包括著作权侵权纠纷和著作权合同纠纷两大类。... 更多>

    #著作权纠纷
    相关咨询
    • 崔鑫文化传播工作室有限公司注册照片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1-13
      不过,工商登记有家名称为“上海昱鑫文化传播工作室”个人独资企业,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新四平公路468弄9幢3层41室,法人是崔海刚。 2、如果您写的全称是正确的话,这家公司肯定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局投诉。 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其要求您交纳一千多拍模特卡,是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 4、个人认为,该公司招聘是不靠谱的。 1、签了合同的怎么办? 答:具体合同条
    • 文化传播公司注册流程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8-23
      1、公司名称(5个以上公司备选名称)公司注册营业执照 2、公司注册地址的房产证及房主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房产需在房产证复印件及房屋租赁合同上加盖产权单位的公章;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新站区居民住宅房需要提供房产证原件给工商局进行核对) 3、全体股东身份证原件(如果注册资金是客户自己提供,只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法人是外地户口在新站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注册,需要提供暂住证原件) 4、全体股东出资比
    • 文化传播公司办公场所经营范围?
      重庆在线咨询 2021-11-20
      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生产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和服务项目,反映企业经营活动的内容和方向,是企业经营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是反映企业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简单来说,经营范围是指企业可以从事的生产经营和服务项目,是申请公司注册时的必备项目。那么,文化传播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什么呢?文化艺术交流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种广告、会议服务、展览服务、翻译服务、摄影服务、礼仪服务、电子设备、舞台设备
    • 重庆尚视方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册条件和营业执照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1-27
      企业(机构)名称:重庆尚视方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经营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66号27-8号工商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河清成立日期:企业(机构)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私营)注册资本(金)(万元):20经营范围:摄影、摄像服务;文化艺术项目策划;个人形象策划、设计;影视策划及制作;电脑图文制作;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演出策划及咨询;承办经批准的文化交流活动;网站建设、网页制作;
    • 请问代驾是否可以加入文化传播公司?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19
      1不论你从事什么经营活动都必须要有营业执照,代驾也是一样,必须办理营业执照2、代驾现在还不属于国标行业范畴,所以不能写入经营范围中,3、文化传播公司可以增项,但由于代驾还没有得到工商部门认定,暂时不可以这么写,只能写技术服务这样相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