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结案后,非法集资投资者是否仍有不良记录受害者将无犯罪记录非法集资(根据《关于禁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集资相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单位或者个人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向社会募集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等方式向投资者偿还本息或给予回报。为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1月4日起施行,2011年
非法集资
具体规定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向投资者偿还本金和利息。除了货币形式外,还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从社会上未指明的对象筹集资金。在这里,“未指明的对象”指的是公众,而不是特定的少数民族;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面对一些官员和非法集资企业的“合唱”,很难说后者一定是“把前者拖下水”,也很难说前者只是“不经意间”变成了“活托”,变成了“共犯”。公安、司法机关要依法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决不能放过这些模棱两可的“活道具官”。只要参与非法集资的“演出”,就必须承担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责任,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的有关规定,是否只收取出场费或进行进一步经营
相关分类
,“非法集资”可以概括如下:
(1)通过发行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来吸收资金
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和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的名义非法集资的情况很常见,或者以期货交易和典当的名义。认股、参股、委托投资、委托理财等非法集资。通过会员卡、会员卡、席位卡、优惠卡、消费卡等非法集资(2)平均分配财产、房地产和其他资产,通过出售其股份处置权以高利率筹集资金最新变化是:通过出售其股份并承诺售后回租、售后回购、定期回扣、,etc
(3)以私人协会的形式非法集资
最近的变化:利用地下银行进行集资活动
(4)以签订商品分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非法集资
通过商品销售和销售等方式非法集资是常见的售后回租、回购和转让、会员发展、,商户加盟和“快速整合法”(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筹集资金(6)以传销或秘密系列的形式筹集非法资金(7)以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筹集非法资金(例如,以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8)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建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店”、“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
(9)利用互联网设立非法集资投资基金
(10)以“电子黄金投资”的形式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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