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明等与佛山市禅城区环市街道办事处强制拆迁违法并行政赔偿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21:17:09 383 人看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6)佛中法行终字第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明,男,汉族,1966年5月6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环市镇朝东管理区大豆街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汉族,1938年5月12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环市镇朝东管理区大豆街24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环市街道办事处。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朝安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关卫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某,佛山市禅城区环市街道办事处干部。

上诉人何某明、李某因诉佛山市禅城区环市街道办事处强制拆迁违法并行政赔偿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6)佛禅法行初字第6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环市镇朝东管理区大豆街24号的房屋,因市政道路建设需要予以拆除,拆迁人佛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与上诉人就拆迁补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佛山市建设局依拆迁人申请,于2005年6月23日作出了佛禅房拆裁字第2005006号《行政裁决书》,对拆迁补偿问题作出了裁决,并责令上诉人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搬出房屋交由拆迁人拆除。上诉人在期限内没有履行裁决,佛山市建设局于2005年8月31日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并于2005年9月22日对上诉人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

由于被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环市街道办事处并没有实施上诉人所诉的先强行拆迁后安置补偿的行为,因此,上诉人就其房屋被强制拆除而起诉佛山市禅城区环市街道办事处,属于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审法院告知上诉人变更被告,但上诉人不同意变更。因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正确的,该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谢某清

审判员杨某芸

代理审判员周某

二00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潘某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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