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外资银行的董事、行长、董事长等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由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任职资格的核准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
一、相关法律规定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外资银行下列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董事、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副行长(副总经理)、行长助理、首席运营官、首席风险控制官、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首席技术官(首席信息官)、内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以及其他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外资银行下列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由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非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将申请资料连同审核意见报送银监会。
银监会授权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随机构开业初次任命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任职资格。
外资银行下列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由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
(一)非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副行长(副总经理)、行长助理、首席运营官、首席风险控制官、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首席技术官(首席信息官)、内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
(二)外商独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的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合规负责人、管理型支行行长;外国银行代表处首席代表。
(三)其他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银监会或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受理或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随机构设立初次任命的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分行行长(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由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随机构开业批复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随代表处设立初次任命的首席代表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由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随代表处设立批复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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