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规定:“第三十五条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二)根据《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三)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规定:
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可在按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用于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以外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进行的适当补助,减轻参保职工的医药费负担。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因此,对符合补充医疗保险规定的,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计提而未实际支付的也不得税前扣除。如果不符合补充医疗保险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二、医疗保险保险比例是多少
门诊报销比例
(一)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1〕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二)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三)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四)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五)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
(六)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住院报销比例
(一)报销范围:
A、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B、60周岁以上老人在兴塔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二)报销比例:
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三、补充医疗保险扣除比例
补充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的,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也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而且需要考虑一下两点:一是实际支付出去才可以考虑税前扣除;二是计算5%扣除额的基数应该是享受人群的工资总额。
根据上述两条可以知道,补充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在税前列支比例是工资额的5%,而且是实际支付后才可以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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