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的合同是没有效力的。
“霸王条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管理等方式出现,具有五大共性:
一是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
二是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
三是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
四是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
五是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
保险公司“霸王条款”无效
驾龄不满一年,上高速出车祸后,保险公司以驾照未过实习期为由就可拒赔对这样的霸王条款,瑞安市法院昨天审理后认为,实习期上高速出车祸免责这种条款明显不当,一审判令保险公司赔付驾驶者经济损失8万余元。
去年11月25日,拿到驾照不久的陈先生开着奥迪轿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发生车祸,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原告对此负全部责任。
事后,陈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保险公司认为根据有关条款规定,陈先生的赔付请求不属保险责任范围,拒绝理赔。为此,他将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83770元。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系被告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其中对原告索赔时间作出了限制,但并未对被告自身的赔付期限作出约定,明显不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确定由被告在60天内作出赔付为妥。
同时根据规定,由关于保险人责任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生效,但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对相关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因此,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且《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实习期上高速并未禁止。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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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又称定式合同、定型化契约、量贩契约,它是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能预见当事人双方未来关系的主要内容,并且已对各种具体化、特定化的事项,加以预拟的格式文书为表现形式。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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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霸王条款的生效原则香港在线咨询 2022-04-18签订合同遇到霸王条款,该霸王条款应归于无效。常见霸王条款包括:1、贵重物品妥善保管,遗失概不负责。2、本卡售出一概不予退换;本卡一经售出,概不退还。3、本店(会所)有权根据市场价格情况酌情调整收费标准。4、本店保留修改和调整使用手册中各项条款及中止本卡使用的权利。5、本卡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店)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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