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非全日制就业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和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但每小时不得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以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本市统一规定的比例支付社会保险费。”据此可知,单位支付给非全日制职工的劳动报酬中应该包含社会保险费用。
同时,提醒注意,根据最新2014年《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本市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元。即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二、非全日制用工社会保费缴纳的主体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非全日制就业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非全日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凭《劳动手册》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缴费由非全日制劳动者自行缴入“社会保险缴费卡”。
据上述规定可知,具有上海本市户籍的非全日制职工可自行缴纳社会保险,无须单位进行缴纳。但是,对于具有外省市户籍的非全日制职工而言,根据我国目前的相关政策规定其无法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会保险,除非单位以公司的名义为其缴纳,缴纳的基数须按照全日制用工的统一基数来缴纳,但由此一来单位的成本将大大增加,然而换个角度而言,如单位不为外省市非全日制员工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倘若其在在职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则会为单位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同时外省市户籍的非全日制员工自身也存在工伤追偿的风险与成本。因此,建议上海本地单位尽量聘用具有本市户籍的非全日制员工,外省市户籍的劳动者如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注意安全、避免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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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小时工资标准是用人单位按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但不得低于当...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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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保问题的问题湖北在线咨询 2022-07-08一、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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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非全日制的用工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广东在线咨询 2022-07-16根据《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非全日制的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规定: 1.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2.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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呢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税率的问题海南在线咨询 2022-08-30非全日制用工税率的适用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收入畸高的部分需要进行加成征收,即超过2万不到五万的部分其税率为30%,对超过5万的部分其税率为40%,在计算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时,其允许扣除一部分的成本,如果其收入未超过4000元的部分,允许扣除800元为成本,超过4000元,允许扣除20%为其成本,扣除成本后的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其适用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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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时工作制即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关系河北在线咨询 2023-01-20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第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2、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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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的问题广东在线咨询 2022-08-09近年来,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较快。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为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对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劳动关系 1.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