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合法性?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2:30:21 187 人看过

安徽省人民政府于2009年12月31日发布了《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09]132号)文件,明确规定了安徽省各地市县区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新标准的出台,对维护集体土地所权的权益和被征地农民利益、规范地方政府依法依规征地、解决以往征地中存在的同地不同价、补偿标准过低的问题有了强有力的政策依据。但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出台,势必也会引发因过去征地不规范,征地补偿标准反差大而引发新的矛盾。据此,省政府文件第三款也明确规定,对于新征地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原批准补偿标准低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原批准补偿标准高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原批准补偿标准执行。

如何衔接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过渡工作,关键是如何正确理解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的合法性。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的合法性,是根据国家对征地补偿标准的相关法律法政策规定来确定的,符合的则合法,不符合的则不合法。对于征地补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根据以上规定,征地补偿中土地补偿费达到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达到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即可认为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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