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公司争抢销售“泰迪熊”引发不正当竞争纠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4:01:23 301 人看过

中国法院网讯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北京依蝶服装贸易有限公司状告北京飞彩海河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2006年12月1日,原告与德国MazgazeteStieiffGmbh公司签订中国区域经销协议,该协议约定Stieiff委托原告为产品在区域内的独家进口经销商,原告接受该委托。产品是指Stieiff当年的产品目录以及全球发行的限量版本中的长毛玩具、软体玩具及附属品,针对某些国家的特制品以及专门为区域和依蝶设计的OEM项目;区域指中国大陆,不包含台湾、香港、澳门。协议中还约定:出于Stieiff品牌与stieiff产品在区域内推行以及销售的需要,原告可以授权有其指定的经销商,作为他们授权的stieiff经销商和区域内的stieiff现存的注册商标,同时该协议也确认了原告已在北京国贸中心开设了一家stieiff品牌专卖店,但是2007年5月开始,原告发现被告在网上注册了域名为www.bear-garden.cn和www.teddy-amily.com.cn的网站,公开销售未经原告以及德国stieiff公司授权的stieiff产品,在其关于我们abots页面上被告公然声称:泰迪玩具由被告主办,已与泰迪熊制造商stieiff建立了合作关系,成为其在中国的代理商,在加盟代理页面中被告声称凡是有实体店面,泰迪熊专柜货专卖店、毛绒玩具店、毛绒玩具专柜或专卖店,均可于我们建成战略伙伴关系,作为我公司的代理商货连锁店还可以以更大的折扣批发泰迪熊,可以提供进入高端商场必备的证明材料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位的其他必备材料,拟在今年下半年进驻北京的几家大型高端商场,连锁店名录页面声称将在北京国贸商城开设连锁经营的店铺,而该店铺为原告所开;同时被告还在该网站宣传和销售stieiff产品几十种,合计单价达数万元,并且许多产品均已销售一空。2007年7月,原告委托律师,在公证处的公正下,网上购买了被告出售的stieiff产品,即stieiff2007年生日专用熊和stieiff婴儿车挂件,然原告发现该两件产品并未经过商检局检测,也没有进口报关证书等文件。

原告认为,被告明知原告为stieiff中国总代理,仍未经许可销售stieiff产品,同时在其网页宣传中虚拟事实,误导消费者,其行为可能使得消费者或各地经销商误认为被告为stieiff的中国代理商,销售的是合法产品,从而从被告处购买stieiff产品或加盟被告的代理商网络,其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原告的销售造成直接影响,同时损害了原告的商誉。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虚假宣传,非法销售由MazgazeteStieiffGmbh生产的长毛绒玩具的软体玩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承担原告就本案产生的调查费,翻译费及本案的诉讼费。

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7日 18:2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正当竞争相关文章
  • 【不正当竞争】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的界定
    德国于1896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单行法,并于1909年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了修改,其中最重要的修改内容便是加入第1条“一般条款”(所谓一般条款,是指规定执法机关在法律具体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外认定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要件的抽象或者概括的规定,该条款对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进行了界定:“在商业交易中以竞争为目的而违背善良风俗者,可向其请求停止侵害和损害赔偿。”从德国《反不正当竟争法》第1条的内容来看,构成不正当竞争须具备以下4项构成要件:(1)行为主体从事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商业交易”中。“商业交易”的概念应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理解,任何一项以任何方式旨在促进任何一种商业目的的活动,都属于发生在商业交易领域的活动。这种商业目的,既可以是行为人自己的商业目的,也可以是行为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商业目的。在商业交易领域的活动,不仅包括一切商业营业,而且包括律师、医生、艺术家、建筑师,科学家等自
    2023-06-08
    205人看过
  • 遏制不正当竞争引思考
    一、历时8年尘埃落定据X美公司有关人士介绍,2005年,涉及X美产品的消费投诉与司法案件数量呈爆发式增加,X美公司产品导致消费者受害的传言受到广泛关注。同时,一份截至2006年11月份使用X美产品受伤害客户的资料在社会上流传,媒体称之为X美死亡名单,X美公司销售额因此大幅度下滑。记者在本案终审判决书上看到,郭某原系X美公司经销商,因退店结算等问题与X美公司引发经济纠纷。郭某在未与X美公司结算的情况下,于2005年3月成为真XX公司的经销商。自2005年5月至2007年9月,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在未经证实消费者遭受损害与X美芦荟矿物晶产品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郭某与张某组织多人向各级政府部门投诉、上访,并向各大媒体发布X美芦荟矿物晶产品致人死亡、伤残的死亡名单。本案终审判决书显示,真XX公司与X美公司的经营模式相近,与X美公司生产相同种类的芦荟产品,与X美公司有直接的竞争关系。真XX公司的法
    2023-03-19
    344人看过
  • 宁波两公司互诉对方不正当竞争
    互联网大佬奇虎公司360与腾讯qq,曾因互相指责对方不正当竞争而对簿公堂,引起全国关注。去年下半年,宁波的两家公司也互相指控对方存在不正当竞争,且诉诸法院。近日,法院对这两起案分别作出判决。涉案的两家公司同属互联网行业,他们分别开发有外贸管理软件A天下和B软件,在业内皆有相当的影响力,相互之间形成竞争关系。两公司互相起诉对方涉嫌不正当竞争本案的一方当事人为乙公司和甲公司,前者成立于2003年,后者成立于2011年,两公司为关联企业,拥有A天下系列外贸管理软件,一个主要负责开发,另一个负责运营。2005年乙公司还注册了A天下的商标。去年5月,甲公司发现宁波的一家互联网企业B公司员工在一个影响较大的qq群发表《B与A(公司和软件)对比》、《B与A天下比较》、《B与xx通(公司和软件)对比》等ppt文件,同时将这些文章发送给其公司客户,并通过新浪微博推荐阅读。在这些文章中,出现了x通、x通天下或
    2023-04-24
    497人看过
  • 员工流动引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稳步增长。2006年,该院受理此类案件11件,2008年增长至28件,2010年回落到20件。此后收案均保持增长态势,2011年25件,2012年36件,2013年46件,2014年72件,2015年增长至82件,年平均增长率达到17%。2016年上半年已受理65件,较去年同期增长30%。其中,侵犯商业秘密类不正当竞争案件均系因员工流动而引发。二是案件主体复杂化。因员工流动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多为复杂主体案件,以跳槽员工与新入职企业为共同被告案件为主,导致审理过程中需要区分员工与企业是否存在共同抑或分别实施的行为,二者是否存在共同的主观过错等问题。三是案件审理周期较长。据统计,此类案件的平均审理期限为142天,远超出其他知识产权案件57天的平均审理期限。实际形成判决的案件中,由于涉及鉴定、调取证据、保全、勘验、等待其他案件结果而中止等因素,审理周期会更长,一半以上的案件实际审理
    2023-02-24
    60人看过
  • 广东“好迪”状告上海“好迪”不正当竞争一审
    1994年开始注册并使用的好迪品牌系列化妆品中不仅有广东省的名牌产品,在全国范围内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2007年7月,上海也冒出一家好迪化妆品公司,打着好迪的旗号在化妆品相关网站上进行宣传。广州好迪得知后把上海好迪告上了法庭。近日,上海一中院对这起不正当竞争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上海好迪停止不正当竞争,变更企业名称,并在中国工商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同时支付广州好迪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3600元。广州市好迪化妆品有限公司早在1992年8月已成立,原名广州市荔湾区好的化妆品厂,几经更名后采用了现在的企业名称,并自1994年起先后注册了多个好迪商标,还取得了核定使用在第3类商品上的好迪及图香港特别行政区商标注册证、澳门特别行政区商标注册证、马德里国际注册证等。自90年代初至今,广州好迪公司通过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全国多家电视台以及广播、报刊等媒体对其好迪系列产品进行了广告宣传,其好迪系列产
    2023-04-24
    111人看过
  • 由本案看比较广告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袁-达被告:南通颐-生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生酒业公司)被告:海门市**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案情]原南通颐-生酿酒总厂生产“颐-生”牌茵陈酒,后因破产于2003年12月被注销。高某竞买原南通颐-生酿酒总厂的破产财产后,于2004年1月新设立被告颐-生酒业公司,仍生产“颐-生”牌茵陈酒,酒瓶上亦使用原标贴。至诉讼时止,颐-生酒业公司尚未取得白酒生产许可证。原告**系海门市**镇北酒厂的个体经营业主,生产“常乐”牌茵陈酒,酒瓶上使用的标贴在图案排布、颜色组合上与原南通颐-生酿酒总厂的“颐-生”牌茵陈酒标贴基本相同,但其生产的42度的茵陈酒从未使用金属瓶盖。2004年3月,被告颐-生酒业公司委托**广告公司发布“颐-生”酒宣传内容的广告27000份,约定广告内容由颐-生酒业公司提供,**广告公司未经颐-生酒业公司同意,不得改动广告内容。合同签订后,颐-生酒业公司向**
    2023-06-02
    396人看过
  • 销售柴油搭售绿茶阜南一商家“不正当竞争”被
    午收期间,阜南县快速查处一加油站销售柴油搭售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奋战三夏保驾护航。近日,阜南县工商局接农民举报,反映该县某加油站在销售柴油中搭售绿茶和机油,在社会上引起不良反响。三夏农忙正是柴油销售的关键时期,为维护农机手的合法权益,该局立即成立调查小组开展调查。他们从外围入手,顶着烈日,深入田间地头,走访正在作业的农机户,一户一户调查,一点一点取证,很快确定某加油站利用当前柴油供应紧张之机,实施销售柴油搭售绿茶饮料和机油的不良行为。根据有关规定,阜南工商依法责令该加油站立即停止搭售行为,对其涉嫌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立案查处。
    2023-04-24
    272人看过
  • 恶意抢注是不正当竞争吗
    一、恶意抢注是不正当竞争吗恶意抢注的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仅仅就是一种违法行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二、恶意抢注商标怎么认定所谓恶意抢注只是人们的通俗称谓,按现行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即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恶意抢注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构成恶意抢注的要件有以下几点:(一)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主观要件恶意抢注申请人是把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提出申请,这种行为的本身,就已经侵占了他人的劳动成果,如果注册成功,无异于用合法的方式偷窃。更为严重的是一旦注册成功,恶意抢注申请人成为合法所有人之后,即会利用其注册商标的占用权,禁止他人使用原本属于自己的商标或利用其处分权对被抢注者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如果这些目的不能
    2023-06-08
    441人看过
  • 同业竞争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海民初字第10234号原告**中福瑞达商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206号7楼。法定代表人庞-静,董事长。被告中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7号甘家口大厦1201室。法定代表人方-芳,总经理。原告**中福瑞达商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公司)诉被告中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装备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建材装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瑞达公司诉称,该公司系加拿大ACE玻璃安全膜产品的大中国区经销商,其所经销的福瑞达玻璃安全膜自2005年进入中国市场以来,受到了各地主流媒体的正面报道。该玻璃安全膜不仅可以防范击打,最高级别的产品还可在6mm厚度的普通玻璃上达到防弹效果,相关产
    2023-06-14
    474人看过
  • 李**与**摄影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2005年05月2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霞,女,汉族,1976年12月29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白燕三街3号302房,身份证号码:440602761229214,系东莞市**世纪永恒婚纱摄影店业主。委托代理人:郭*革、钟-慧,均为**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地久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城区红荔路75号。法定代表人:朱*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峰,**国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霞因与东莞市**地久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久摄影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东中法民二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地久摄影公司于2000年9月7日注册成立,从事摄影业务
    2023-06-02
    164人看过
  • 泰安电车线厂与泰山集团泰安泰山电车线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5-09-30当事人:曹西森、蔡莹法官:文号:(2005)泰知初第字21号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泰知初第字21号原告泰安电车线厂,住所地泰安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泰肥路2号。法定代表人蔡莹,厂长。委托代理人于晓东,山东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辉,该厂总经理助理。被告泰山集团泰安泰山电车线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城南关大街47号。法定代表人曹西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勤军,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泰安电车线厂与泰山集团泰安泰山电车线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电车线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高广权审判员尹波审判员徐献武二○○五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张立胜
    2023-06-07
    437人看过
  • 低价出售算不算不正当竞争
    其中,有的同行指责直销商报价太低,揭了同行老底,也有同行质疑其利用低价宣传推动销售,涉嫌违反《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样的行为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那么,低价销售真的违法吗?或者,只是因为平价卖钻石,打破了高利润的行业现状,触及了同行的利益,引发部分钻石经销商的反弹?针对这一问题,昨日,记者采访了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律师和部分钻石销售商。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健雄指出,无论是低价卖钻石,还是宣传自己比竞争对手价格更低,都不违法。这样的行为,性质是价格战,而价格战是市场行为,有利于让消费者买到更便宜的商品。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林也说,一些传统钻石商家认为被揭了老底,证明确有老底的存在,这种老底恰恰是对消费者的价格欺诈。而他们认为被破坏的行规,正构成一种行业内的价格联盟,违反了《价格法》,建议物价局对主张维护行规的经营者和行业协会进行调查。福建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也说,如果钻石直销商
    2023-06-05
    306人看过
  • 低价销售涉嫌不当竞争
    日前,和平区工商局接群众举报,称位于滨江道与陕西路交口处的欧乐时尚广场6楼的百信鞋业经营的花花公子、好人缘、骆驼、苹果、金利来等几十个知名品牌鞋都低于进货价销售,意在挤垮同行后提价牟取暴利。和平区工商局公平交易科执法人员到场调查,见到了百信鞋业负责人何经理,该负责人起初倒是热情接待。当工商执法人员问到为何至今没有按要求提供相关进货合同等资料时,该负责人先以老板出门不在为由予以搪塞,后又讲没有进货合同。执法人员随即到百信鞋业财务室查看进货票据,找到百信鞋业财务室的部分财务资料,随后,又查到了百信鞋业的进货合同,经过详细比对,发现百信鞋业经营的金利来、梦特娇、花花公子等几十个知名品牌,几百万元商品都低于成本价销售。公司要求开业期间采取低价策略扩大市场份额、赔钱经营我们也没有办法。另外原计划开业投入广告费500万元,后来考虑做广告不如送实惠,所以将部分广告投入的费用摊到商品成本中,造成部分商品低
    2023-04-24
    271人看过
  • 某墓园公司不正当竞争受罚
    本报讯记者叶静、通讯员卢沁报道:近日,高明区工商局经检大队经过一系列细致周密的调查取证,成功办结了佛山市高明某墓园有限公司限制竞争案。该案也是佛山市工商系统2008年的首宗限制竞争案。今年7月,高明区局接到群众举报,佛山市高明某墓园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涉嫌限制竞争。经市局立案后,委托高明区工商局经检大队调查取证。经查明,高明某墓园有限公司自成立时起,就在经营场所大厅内张贴了印有客户购买墓位须同时购买本园墓碑以及凡安葬、安碑等工程须委托本园施工等内容的告示,并委托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制作了宣传网站。在网站醒目位置同样宣传了上述内容。在客户前来咨询时,销售人员也作出了类似解释。自2003年1月1日至案件查获时止,某墓园有限公司的墓碑销售额及安碑、安葬施工费收入共计419万多元,获利共计229万多元。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在通知当事人之前,预先请网络监管部门对其在互联网上的宣传资料进行了证据固
    2023-04-24
    75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正当竞争主要靠提高质量,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创立名牌,提高信誉来取得竞争的胜利。 正当竞争具有保护国家,集体和消费者利益,提高劳动生产... 更多>

    #正当竞争
    相关咨询
    • 有效销售属于不正当竞争吗,不正当竞争有那些?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8-27
      有效销售属于不正当竞争吗,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对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进行详细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公司拟有了不正当竞争纠纷,哪些是不正当竞争纠纷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4-05
      参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1-(第一至七部分)十五、不正当竞争纠纷 157、仿冒纠纷(1)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2)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3)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4)伪造产地纠纷 158、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159、虚假宣传纠纷 160、侵害商业秘密纠纷(1)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侵害经营秘密纠纷 161、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 162、捆
    • 烟草公司不正当竞争形式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9-03
      1、关于烟草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 (1)假冒或仿冒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6)商业诽谤行为; (7)公用事业和独占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8)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9)压价销售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10)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的交易行为
    • 低价倾销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如何正当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18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因此低价倾销原则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次,根据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第2款规定了低价倾销之例外,也就是说
    • 网购低价不正当竞争存在吗,商品低价销售属不正当竞争吗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8-0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