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失业保险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21:26:35 465 人看过

有的认为,除了有过职业后失业的劳动者需要失业保险的保障外,还有一些没有就过业而又无生活来源的劳动者,这部分人员也需要保障,建议将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改为依法确保无业和失业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有的建议,对未就业的大学生进行失业保障,在草案第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大学生毕业时未就业视为失业,失业救助金由其就读的教育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的劳动保障部门发放。

有的提出,有的地方规定只有城镇户口的劳动者才可办失业证,农民工却不属于失业保障的范围,建议将农民工也纳入失业保障的范围。

有的认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保障年限太短,不利于对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特别是对工龄比较长的失业人员。建议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应至其再就业为止或依法享受养老待遇为止;失业人员的范围应包括法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劳动者。

有的建议,草案增加规定失业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市、县,可以拿出一定比例的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再就业。修改理由是:失业保险制度具有保生活和促就业两方面的功能。现行失业保险政策对失业保险基金的开支范围规定过窄,以保生活为主,而促就业功能发挥非常欠缺。近年来,全国各地在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失业保险基金存有大量结余,而发挥失业保险在促进就业再就业中的作用显得不足。建议草案对扩大失业保险基金开支范围,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做出相应的规定,如允许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作为失业者开办资金等。

有的认为,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及相关文件,全国大多数失业保险机构都是劳动保障局下属的独立法人单位。失业保险机构与就业服务机构分开设立,有利于工作开展。建议草案规定,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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