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犯罪情节怎么认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20 02:38:53 290 人看过

一、刑事案件的犯罪情节怎么认定?

可以从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的动机、犯罪的手段和方法等对犯罪情节进行认定。

1、时间和地点

任何犯罪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地点实施的。在通常情况下,时间和地点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是,时间和地点往往反映行为本身的危害程度。如:在战时的某些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平时严重得多;在受灾地区进行盗窃等犯罪活动比在一般地区危害性更大。

2、手段和方法

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用什么样的手段和方法实施犯罪,对犯罪构成并无影响,但手段特别残忍、方法比较狡猾的犯罪,则情节必然严重。如非法拘禁他人,又有殴打、侮辱情节的,情节就比较严重;持枪抢劫比持刀抢劫严重。

3、犯罪的动机

故意犯罪的动机都是不良的,但却有程度的差异。如:出于报复或栽赃陷害的动机,就是属于特别恶劣的情节;出于贪财动机的杀人比因受迫害和侮辱为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一时激愤的杀人严重;出于追求腐化堕落或贪图享受而贪污比为了缓和家庭暂时的经济困难而贪污的情节恶劣。

4、结果和后果

情节的轻重也反映在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害结果及其引起的危害后果的大小上。如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比数额较小的严重;杀害多人比杀害一人严重;强奸多次比一次严重。

5、犯罪后的态度

犯罪以后是自首、积极退赔、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还是抗拒抵赖,毁证灭赃,说明其对所犯罪行的认识和悔悟程度,显然后者比前者的情节严重得多。

二、犯罪情节是犯罪事实吗?

1、犯罪情节不是犯罪事实

犯罪情节当然也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犯罪事实,但它不是构成犯罪的主、客观要件的基本事实,而是指除了决定犯罪性质的基本事实以外的其他能够影响危害程度的那些犯罪事实。一般来说,这些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和地点、手段和方法,犯罪的动机、结果和后果,犯罪的具体对象,行为人的一贯表现,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以及犯罪后的态度等。因此,犯罪情节与犯罪事实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犯罪情节本身的性质来看,有轻重之分或一般与恶劣之别。这轻与重、一般与恶劣是相对而言、比较而论的,是以它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小来划分的。

2、《刑法》中的犯罪情节,可以分为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

而定罪情节又可以分为基本情节与加重或者减轻情节,前者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情节,后者是区分轻罪与重罪的情节,这里的情节是指基本情节,也就是作为罪量要素的情节。这种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表明行为的法益侵害程度而为犯罪成立所必须的一系列主观与客观的情状。

三、犯罪对象属于犯罪客体吗?

1、犯罪对象不属于犯罪客体,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分析某一案件,单从犯罪对象去看,是分不清犯罪性质的,只有通过犯罪对象所体现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才能确定某种行为构成什么罪。比如,同样是盗窃电线,某甲盗窃的是库房里备用的电线,某乙盗窃的是输电线路上正在使用中的电线,那么前者构成盗窃罪,后者则构成破坏电力设施罪,两者的区别就在于犯罪对象所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一是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一是危害公共安全。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

比如走私淫秽物品罪,其犯罪对象只能是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否则就不可能构成此罪。而像偷越国(边)境罪,脱逃罪,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等,就很难说有什么犯罪对象了。但这些犯罪无疑都侵害了一定的社会关系,具有犯罪客体。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例如,盗窃犯将他人的电视机盗走,侵犯了主人的财产权利,但作为犯罪对象的电视机本身则未必受到损害。而一般情况下,盗窃犯总是把窃来的东西好好保护,以供自用或卖得高价。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由于犯罪客体是每一犯罪的必要要件,它的性质和范围是确定的,所以它可以成为犯罪分类的基础。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正是主要以犯罪同类客体为标准进行划分的。如果按犯罪对象则无法进行分类。犯罪对象不是每一犯罪的必要要件,它在不同的犯罪中可以是相同的,例如走私淫秽物品罪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犯罪对象都是淫秽物品;在同一犯罪中它也可以是不同的,例如盗窃罪,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各样的公私财物,如货币、衣物、珠宝等等。正因为犯罪对象在某些犯罪中具有不确定性质,加之少数犯罪甚至没有犯罪对象,所以它不能成为犯罪分类的基础。

(5)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因此可以凭借人的感觉器官来感知;犯罪客体则是生命权、财产权、公共安全等凭借人的思维才能认识的观念上的东西,二者具有具体与抽象的差别。

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在于:

(1)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参加者;

(2)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者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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