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法律要求的行为人施以处罚,更重要的目的在于使违法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调整自己的行为。法律处罚对违法行为人的这种教育功能,正是将教育作为法律处罚目的的内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一部有关处罚的法律,其主要内容就是对各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规定如何进行处罚,也必须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办理治安案件时,要始终注意充分发挥治安管理处罚的教育作用,防止重处罚轻教育,为处罚而处罚的简单化做法。
精彩演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近期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执法人员作息时间的空隙,专门在非正常上班时间从事非法充装经营燃气活动,一度有序的燃气经营市场秩序再次面临被破坏。龙江执法分局审时度势,及时开展专项打击行动。并擅于抓住时机,在现场巧妙地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执法原则演绎得淋漓尽致,为执法人员执法树立了一个成功典范。
1月11日至12日,龙江分局根据掌握的准确情况,通过严密的部署,分别在大坝工业园北华路和龙山龙峰大道查处了孔某和丁某用小货车从事充装石油气的非法行为,共查获石油气钢瓶46个。由于执法队员行动迅速,人脏并获,孔某丁某也只能认裁了。但是一些围观的群众不知原委,却说:这些充气工的气比镇上的充气点价钱要便宜,现在市场经济不是提倡自由竞争吗为什么要抓这些可以提供便宜气的充气工呢执法人员听后,表现出应有的沉着冷静,并立刻意识到这不正是一个普法宣传的绝好机会吗现场说法岂不更具说服力于是微笑着对现场的群众耐心作出解释:一是这些充气工之所以能卖得比别家便宜,是由于他们在充装的过程通常都会短斤少两。二是这些非法来源的燃气,基本都掺有杂质,燃烧时不够充分,不仅会直接造成消费者的损失,而且往往酿成爆炸悲剧。三是这些充气工无论是在充装、运输还是在储存环节,都没有必须的专业设施作保障。在没有任何安全保障的情况下,一瓶瓶流动的燃气实瓶,无异于一枚枚流动的炸弹,时时危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这样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能不予以查处吗通过执法人员的说明,围观群众才恍然大悟,并表示以后再也不会找这些充气工充气了。
由于执法人员的机灵应变,使得本是非常尴尬的执法现场,却被巧妙地用于演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执法原则的良好教材,无不令人拍案叫绝,这同时也是全体执法人员都应予以认真学习的生动教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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