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9日,谌某驾驶赣E32730家庭自用普通客车,因车辆超员,未保持安全车速,致使车辆翻出路外,车上乘客杨某等八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广丰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谌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受害人杨某将谌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计币503000元。
保险概况
车上人员责任险10000元/座*7座;保险期间:2006年4月14日—2007年4月13日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是否合法有效
判决摘要
法院认定:被告谌某发生交通事故时将非营运车辆用于营运,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范围,因此对保险公司辩称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意见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对某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
保险条款将"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用汽车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列为除外责任,完全符合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具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显然,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对"非营业车辆从事营运"的约定是与保险法该条一脉相承的。即使保险合同没有该条的约定,因"非营业车辆从事营运"属法定责任免除事由,保险公司亦可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得以免责。广丰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无疑是正确的。
一、商业车险价格是多少?
根据《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费是根据约定来的,因此具体多少要看你自己的选择,一般交强险必须交,一千左右,剩下的商业险,可以选择买,也可以选择不买,买的话根据投保年限等因素不同,费用也不全相同。
交强险的标准如下:
车辆大类序号车辆明细分类保费(元)调整前保费
家庭自用车
1、家庭自用汽车6座以下9501,050
2、家庭自用汽车6座及以上1,1001,100
非营业客车
3、企业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1,0001,000
4、企业非营业汽车6-10座1,1301,100
5、企业非营业汽车10-20座1,2201,300
6、企业非营业汽车20座以上1,2701,580
7、机关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950950
8、机关非营业汽车6-10座1,0701,070
9、机关非营业汽车10-20座1,1401,140
10、机关非营业汽车20座以上1,3201,320
新商业车险保险责任更宽:
1、原来车辆没挂牌时出了事故是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新条例也可赔。
为满足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单“即时生效”的需求,此次条款删除了保险单中“次日零时生效”的约定,遵循契约自由原则,允许投保人在“零时起保”或者“即时生效”之间做出选择。
2、自家车撞自家人的,可以获赔
新条款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新条款扩大了保险责任范围,在商业车险条款责任免除中,将三者险中“被保险人、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列入承保范围,也就是说开车撞了自家人也列入了承保范围。
3、意外导致车上人员撞伤的,可获赔偿冰雹、台风、暴雪等自然灾害和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导致的车损也可以获得赔偿。
4、“高保低赔”问题得到调整
原来的高保低赔,即是投保车辆无论过了多少年,投保时都要按照新车购置价来缴纳保费,而在赔付时却只按比例进行理赔,但是在改革后,保费的确定就与新车购置价脱节了。比如新车一台价格是5万元,投保5万元,两年后按照折旧价格投保,不再是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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