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是否合法有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6 20:41:18 82 人看过

2006年12月9日,谌某驾驶赣E32730家庭自用普通客车,因车辆超员,未保持安全车速,致使车辆翻出路外,车上乘客杨某等八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广丰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谌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受害人杨某将谌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计币503000元。

保险概况

车上人员责任险10000元/座*7座;保险期间:2006年4月14日—2007年4月13日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是否合法有效

判决摘要

法院认定:被告谌某发生交通事故时将非营运车辆用于营运,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范围,因此对保险公司辩称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意见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对某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

保险条款将"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用汽车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列为除外责任,完全符合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具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显然,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对"非营业车辆从事营运"的约定是与保险法该条一脉相承的。即使保险合同没有该条的约定,因"非营业车辆从事营运"属法定责任免除事由,保险公司亦可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得以免责。广丰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无疑是正确的。

一、商业车险价格是多少?

根据《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费是根据约定来的,因此具体多少要看你自己的选择,一般交强险必须交,一千左右,剩下的商业险,可以选择买,也可以选择不买,买的话根据投保年限等因素不同,费用也不全相同。

交强险的标准如下:

车辆大类序号车辆明细分类保费(元)调整前保费

家庭自用车

1、家庭自用汽车6座以下9501,050

2、家庭自用汽车6座及以上1,1001,100

非营业客车

3、企业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1,0001,000

4、企业非营业汽车6-10座1,1301,100

5、企业非营业汽车10-20座1,2201,300

6、企业非营业汽车20座以上1,2701,580

7、机关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950950

8、机关非营业汽车6-10座1,0701,070

9、机关非营业汽车10-20座1,1401,140

10、机关非营业汽车20座以上1,3201,320

新商业车险保险责任更宽:

1、原来车辆没挂牌时出了事故是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新条例也可赔。

为满足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单“即时生效”的需求,此次条款删除了保险单中“次日零时生效”的约定,遵循契约自由原则,允许投保人在“零时起保”或者“即时生效”之间做出选择。

2、自家车撞自家人的,可以获赔

新条款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新条款扩大了保险责任范围,在商业车险条款责任免除中,将三者险中“被保险人、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列入承保范围,也就是说开车撞了自家人也列入了承保范围。

3、意外导致车上人员撞伤的,可获赔偿冰雹、台风、暴雪等自然灾害和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导致的车损也可以获得赔偿。

4、“高保低赔”问题得到调整

原来的高保低赔,即是投保车辆无论过了多少年,投保时都要按照新车购置价来缴纳保费,而在赔付时却只按比例进行理赔,但是在改革后,保费的确定就与新车购置价脱节了。比如新车一台价格是5万元,投保5万元,两年后按照折旧价格投保,不再是5万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5日 23:3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保险公司相关文章
  • 雇主责任险中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
    保险公司在雇主责任险中的免责条款有: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所致的伤残或死亡的,不负赔偿责任;由于被保险人的雇员自伤、自杀、打架、斗殴、犯罪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不负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是否合法有效2006年12月9日,谌某驾驶赣E32730家庭自用普通客车,因车辆超员,未保持安全车速,致使车辆翻出路外,车上乘客杨某等八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广丰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谌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受害人杨某将谌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计币503000元。保险概况车上人员责任险10000元/座*7座;保险期间:2006年4月14日—2007年4月13日争议焦点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是否合法有效判决摘要法院认定:被告谌某发生交通事故时将非营运车辆用于营运,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范围,因此对保险公司辩称
    2023-08-18
    369人看过
  •  保险诈骗罪是否具有免责条款?
    即使情况轻松,且所造成的影响 minimal,也不需要惩罚。然而,如果犯罪已过追诉期限,仍受惩罚。此外,如果罪犯因特别宽容或指控被撤回,则不再受惩罚。此外,如果只能通过投诉起诉犯罪,而受害者或其代表未提出投诉,罪犯也不受惩罚。最后,如果罪犯已故,则不再受惩罚。如果情节较为轻微且对他人造成的危害不大,那么就不需要受到处罚。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免除刑罚的保险诈骗罪案件免除刑罚的保险诈骗罪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使用虚假或者伪造的证据、编造虚假事故或者制造虚假情况等手段,使保险公司同意或者无法拒绝支付保险金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予以严惩。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免除刑罚的保险诈骗罪属于保险类犯罪行为,对犯
    2023-11-18
    237人看过
  •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是否存在漏洞?
    免责条款不一定有效。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很可能事先拟订一些不利于投保人的格式条款。为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为投保人对保险业务比较陌生,有可能全然不知免责条款的存在,或者不了解免责条款的法律意义,如果保险人事先不作详细说明,无异于投保人被强迫接受该条款,有悖于合同自愿原则。那么,如何认定保险人是否已经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呢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批复中提到: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对于免责条款,除
    2023-07-08
    431人看过
  • 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赔付车主六万
    合同上免责条款的签名是他人代签,太平保险公司被判赔钱。昨天,海淀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冯先生67071元。去年12月1日,冯先生的北京现代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冯先生负全部责任,赔偿第三者车辆修理费、拖车费共计67071元。冯先生在太平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所以到该公司理赔。但是,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为由拒赔。冯先生陈述,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他从未看到过免责条款。庭审时,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签有冯先生名字的投保单。这份投保单上写明保险公司已将保险条款包括免责部分告知了投保人。法院委托公安部对投保单上的笔迹作鉴定,鉴定结果发现该笔迹与冯先生本人的签名不符。因此,太平保险公司无法证明自己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就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冯先生作了明确说明。法院判决太平保险公司给付冯先生理赔款67071元。据法官介绍,之所以会出现签名不符的情况,是因为保险公司大多会授
    2023-06-05
    181人看过
  • 免责条款不能生效母女告赢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中关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虽然投保人签了字,但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未履行提示和说明的义务,该免责条款亦不能生效。10月21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此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某营业部支付杜云杰母女三人保险赔偿金23万元。1997年10月8日,陵县农资公司女职工杜云杰之夫张玉村,经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的多次劝说动员,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妻子杜云杰为受益人,投“99鸿福”终身保险一份,交保费10339元,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为翌日12时。同年10月9日、12日,张玉村又以两个女儿张琳、张晓晓为受益人,投“99鸿福”终身保险两份,每份交保费8471元,保险金额分别为5万元,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均为当年10月13日12时。此后三年,即1998年、1999年、2000年,投保人张玉村都按照上述保险合同约定的金额向保险公司交纳了保费。而在办理投保手续的当年即1997
    2023-04-23
    260人看过
  • 保险合同中格式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一、保险合同中格式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保险合同中格式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包括以下方面:1.民法典关于格式免责条款效力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目前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内容主要由保险人预先拟定,投保人不能随意修改及变更,因此实务中的保险合同多系典型的格式条款。2.保险法关于格式免责条款效力的规定。3.保险合同中格式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保险合同属于保险这一特殊行业范畴,同时受《民法典》及《保险法》的调整。二、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
    2023-05-03
    193人看过
  • 免责条款在保险合同中的法律效力是否受到限制?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需要分情况判断。如果免责条款存在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除或者减轻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如果免责条款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则有效。什么是免责条款1、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2、免责条款常被合同一方当事人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思要约,以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诺,使其发生法律效力。就其本意讲是指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时,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责任而设立的条款。因此说,免责条款以意思表示为要约,以限制或免除当事人未来责任为目的,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
    2023-07-04
    428人看过
  • 免责条款未说明保险公司输官司
    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溆浦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因未向投保人履行责任免除条款说明义务而惨遭败诉。12月19日,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寿保险公司支付被投保人身故保险金30000元,扣除已退的保险费8190元,还应赔付21810元给原告覃*章。2003年11月7日,该县某单位职工覃*章、贺*连夫妇听从熟人舒-采和(当时任**人寿保险公司综合科科长)的推荐,带着原告的父亲覃*光来到**人寿保险公司办理**终身保险投保手续。舒-采和安排办公室业务员邓*菊为原告办理投保手续。邓带着原告的父亲覃*光及原告夫妇到县人民医院对覃*光进行体检,经体检合格。当天下午,原告夫妇来到**人寿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邓*香将她事先填好的“个人保险投保单”交给原告的妻子贺*连代签投保人覃*章和被投保人覃*光的名字,然后一起到营业厅交纳第一年度保险费2730元。在办理该份保险业务中,**
    2023-04-30
    70人看过
  • 保险公司利用公司内部文件规定免责条款无效
    大连市消费者协会消费警示第11号消费者林某1997年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子女婚嫁金保险”,保险合同条款规定:趸交735元,满期可得婚嫁金1190元;被保险公司在保险有效期内考取境内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大专生,保险公司每年按注册证明给付约定的教育金115元,孩子满22周岁就可以领取。2005年6月份,林某孩子既年满22岁,又考取了辽宁某专科学校。但林某去保险公司领取教育基金时,却遭到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林某考取的不是“正规”学校,即不是根据每年6月7、8、9三天考试成绩录取的高等学校。林某对此很不理解,到市消协投诉,要求保险公司按条款约定给付教育金115元。市消协将案情移转到旅顺口消费者协会,经旅顺消协调查了解,该保险合同条款明确约定,被保险公司在保险有效期内考取境内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大专生,保险公司每年按注册证明给付约定的教育金。但是,该保险公司在2004年印发了一份公司文
    2023-06-15
    401人看过
  • 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在什么条件下是有效的
    在投保人向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咨询及投保的过程中,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解释有关条款。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有效的。一、保险人必须向投保人出具书面的保险条款。二、保险人必须就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即除外责任)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三、保险公司对于以上两点的义务必须有书面证据,证明其已履行明示告知义务。同时提醒投保人注意:一、保险公司是否将与订立的保险合同相配套的书面条款及时送达。二、保险公司是否就免责条款内容向你解释清楚。三、以上两点是否在保险合同中书面确认。如果少任何一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没有约束力,就是说,对于除外条款中的免除项目对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2023-04-23
    119人看过
  • 免责条款不醒目,保险公司需赔款
    在日常生活中,因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未对投保人尽到说明告知义务,进而引发纠纷对簿公堂的事情时有发生。去年11月,丰顺法院就审结了一宗这样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原告陈×芬10万元的保险款,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梅州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索赔遭拒告上法庭2009年1月20日,原告陈×芬的丈夫陈×翔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单(附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保险金额10万元,期限为一年,投保人支付了保险费200元。2009年11月17日,陈×翔无证驾驶套牌轿车与一辆大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陈×翔被挤压死亡。2010年1月20日,陈×芬向该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但被该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投保人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作为免责理由拒绝支付。2010年8月26日,原告陈×芬向丰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支付保险款10万元。丰顺法院受理了该案后,于2010年9
    2023-06-09
    262人看过
  • 保险公司失职免责无效
    某保险公司因未能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车主注意免责条款,导致该条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无效。近日,xxx城区法院审结一起车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承担全部的保险赔偿责任。2011年2月18日晚,陈某驾驶的轿车与吴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吴某及吴某车上所载人员卓某受伤。经司法鉴定所技术检验鉴定,小车的灯光系统、转向系统、制动系统均合格。经荔城交警大队认定:吴某负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卓某无责任。陈某所驾驶的该车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并附加不计免赔。因保险公司只同意赔偿损失的30%,双方就保险赔偿范围达不成协议,最后只能在法院中相见。x城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系自愿签订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合同中规定: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依合同约定应得到保险赔偿。该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提醒陈某注意该条款,法院认定免责无效,故法院依法判决该保险公司承担全部的保险赔
    2023-06-09
    306人看过
  • 免责条款未告知保险公司败诉
    2006年10月31日20时许,男青年魏易(化名)驾驶无行车牌证的二轮摩托车与对行货车相撞,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勘验认定魏易负主要责任。魏易去世后,年迈的父母忽然想起,儿子去年曾经通过其所在单位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交付保险费100元,保险金额5万元。当老人到保险公司索赔时,未料保险公司以驾驶无效行驶证车辆不在理赔范围之内为由拒绝赔偿。经过多次交涉无果,两位老人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保险单背面的责任免除条款,即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故魏易驾驶无行车牌证车遭遇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法院查明,被告出具的保险单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魏易。被告将该保险单交给了魏易所在的单位,但该保险单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处的签名非魏易本人签写。法院据此
    2023-06-08
    414人看过
  • 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要说明吗?
    为了保险“对价平衡”的需要,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实现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既要为维护保险交易的团体性,又为保护交易弱者,保险立法有意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明确说明义务。实践中,由于我国保险市场发育成长才十几年时间,保险市场还不健全。所以在保险立法中专门规定了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这也符合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保险人必须遵守最大诚实信用原则终于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可见最大诚信原则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双向义务,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都必须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应该是约束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的。对被保险人而言,最大诚信义务主要指订立合同前的如实告知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危险增加时的通知义务及履行保证。而对保险人而言,最大诚信义务主要指缔结合同时的说明义务和理赔时的及时给付义务。保险人最大诚信原则包括三大方面内容,即缔约时说明义务、弃权与禁止反言以及理赔时及
    2023-05-01
    335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险公司是根据公司法、保险法及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成立的公司法人,通过收取保费针对不同业务范围对不同群体提供保险保障业务的实体公司。保险公司的主要职能便是分散被保险人风险,给予经济补偿,同时通过收取保险费进行相关营利。... 更多>

    #保险公司
    相关咨询
    • 保险合同签订时免责条款未释明,是否有效?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6-12
      您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也就是说,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负有“明确说明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保险人
    • 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提出保险责任免除条款,保险公司是否还承担责任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05
      本案中,保险公司的主张似乎很有道理,但依据《保险法》第17条第二款的规定,保单中的免责条款,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在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向法院提交任何免责条款已向投保人单晓进行明确说明的证据,所以,保险公司提出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另外,在保险案
    • 签了和保险合同,哪些是免责条款?保险合同中有哪些免责条款?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7-28
      免责条款是告诉保险公司消费者,哪些情况发生是不赔的。每个产品的免责条款都不一样,请参考自己的保单哦。
    • 免责条款如何适用保险公司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6-13
      《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责任。 第二款规定了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即道路交通事故损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免予赔偿。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失,属恶意,当然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主旨规定保险公司在受害人抢救期间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的义务。即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保险公司常以此条款抗
    • 保险公司未尽说XX义务免责条款不生效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20
      2007年11月11日,李某在华农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由华农保险公司承保李某名下松花江客车的车辆损失险、驾驶员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保险业务。保险合同载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下列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因违章搭乘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期间内,李某之子驾驶投保车辆因逆行与农用车相撞后侧翻,造成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