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证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算什么时候结束
举证期限的起算时间就是从收到法院传票的那一天开始计算,按照法院传票上通知的时间递交相关证据。举证期间最后一日为节假日(包括公休日星期六、星期日)的,则举证期间顺延节假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如果节假日不是期间的最后一日,而是在期间开始或期间的中间,则均应计算在期间内。
结束时间是到达双方当事人确定的时间即届满。由人民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超过即届满。
二、举证期限未满可以开庭吗
举证期限都是开庭前,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举证期限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三、民事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的区别
民事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的区别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前者是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时限。后者是当事人提出证据的时限。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答辩期限为,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这是关于答辩期限的规定。而举证期限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协商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存在客观障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情形。\n前款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必要时,可以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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