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多部法律条文都提及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时效,所以我们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确定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时效同时不能忽略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我国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有如下情形方式。
(一)双方已经达成结算协议,工程款数额已经确定的,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计算诉讼时效。对于双方已经达成结算协议,工程款数额已经确定的。该工程款实际上已经成为一种有履行期限的的债权,诉讼时效当然的应当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对工程款的支付期限有约定的,自约定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两年诉讼时效。对于分期支付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时效制度规定》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双方未达成结算协议,工程款数额尚未确定的,如何计算诉讼时效,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双方未结算,但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支付工程款的。工程款的诉讼时效从竣工验收之日起算。对于竣工日期如何认定,实践认为,工程已经竣工验收质量合格的,以竣工验收之日为工程竣工日;竣工验收质量不合格的,以工程修复重新验收之日为工程竣工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发包人擅自使用之日为工程竣工日。实践中,对于承包人提交了竣工验收文件,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竣工验收的,合理期限届满之日视为工程竣工日,合理期限一般为30天。类似的规定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案件解答》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但工程完工后,发包人拒不验收或者不组织验收,承包人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答:工程完工后,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的,视为恶意阻止付款条件成就,其应当履行验收或者组织验收义务之日为付款条件成就之日。”
2、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同约定了发包人的结算期限,但是发包人拒绝结算的,工程款的诉讼时效从发包人应当进行结算的合理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从上文可见针对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时效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我们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然而只确定诉讼时效的时间是不够的。我们还需要确定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针对签订的合同的具体情况,正确把握起算时间,以免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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