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
2009-10-0916:00:00
江苏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苏民三终字第00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陆巧林。
委托代理人宋亚梅,泰州公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德街20号26幢三层。
法定代表人韩三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红,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泰州市天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东进路193号综合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陆巧林,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陆巧林因与被上诉人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亚公司)、原审被告泰州市天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侵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泰民三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陆巧林以其与寰亚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陆巧林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陆巧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陆巧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成龙
代理审判员袁滔
代理审判员张长琦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罗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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