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加强待业职工转业训练工作的通知[失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06:30:53 176 人看过

失效日期:1999-8-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适应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和深化劳动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需要,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待业职工再就业,现就加强待业职工转业训练工作通知如下:

一、配合企业深化劳动制度改革,做好待业职工转业训练工作。

当前,围绕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各项改革进一步深化,特别是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以及国家进行产业、产品结构的调整,待业职工的数量将会有所加大。积极开展转业训练工作,帮助他们学习、掌握新的技能,增强再就业的能力,有利于提高待业职工素质和促进企业改革的深化。各级劳动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在已经取得良好成效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采取更加切实有效的措施,把待业职工转业训练工作作为促进劳动者实现再就业的重要措施,认真抓紧抓好,使转业训练工作更好地适应当前的改革形势。

二、积极组织待业职工参加转业训练,指导和支持企业对下岗人员开展转业训练。

积极组织待业职工进行转业训练,要及时提供职业指导和定向培训指导,增强转业训练的针对性和适用性。要做好训练后的考核工作,对于参加转业训练考核合格者,各级劳动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要优先推荐介绍就业,对于享受待业保险的待业职工中个人缴纳训练费确有困难的,可考虑在待业保险基金的转业训练费中给予适当补贴。

企业下岗人员的转业训练,以企业为主,劳动部门应予以支持和帮助,加强政策指导,提供必要的服务,积极配合企业搞好转业训练工作。

当前,要着重组织和指导关、停、并、转企业及时开展转业训练工作,努力提高职工素质。1992年1月25日劳动部、原国务院生产办等五部委《关于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改革的意见》中指出“劳动部门可从待业救济基金中划出部分转业训练费支持企业对下岗人员进行培训”,就业训练中心对本身不具备训练能力和条件的关、停、并、转企业,可组织企业下岗人员进行转业训练,企业支付全部经费确有困难的,可用待业保险基金中转业训练费给予适当支持。

三、加强就业训练中心建设,为搞好转业训练发挥积极作用。

就业训练中心是开展就业训练和转业训练的重要基地。在做好就业训练工作的同时,要扩展和强化训练中心的功能,搞好转业训练工作,就业训练中心可以举办专门的转业训练班,也可以采取与企事业单位联合办班或委托企业办班等多种形式开展转业训练工作。就业训练中心举办转业训练班所需费用,可从待业保险基金的转业训练费中支付或适当予以补助,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不同对象分别制定。

要进一步贯彻《就业训练中心管理规定》,结合检查评估工作,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当地政府的重视,尽快落实有关政策,充实教学和管理人员队伍,配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的教师,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考试考核,改善训练和实习条件,不断扩大训练能力,提高训练质量和社会效益。要充分利用现有条件与设施,在一个地区内凡已建有就业训练中心的,不要重建转业训练中心。

四、发挥就业服务体系整体功能,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做好转业训练工作。

要按照建立和完善就业服务体系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使职业介绍,生产自救、待业保险与转业训练工作紧密结合,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转业训练工作要与待业职工的管理和促进再就业的各项工作衔接起来。职业介绍所要做好信息服务和就业指导工作,积极推荐介绍结业人员就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充分发挥生产自救职能;待业保险机构在做好待业职工救济和管理的同时,应按规定从待业保险基金中提取转业训练经费,并采取切实措施提高其使用效益。要进一步调动社会各方面,尤其是企事业单位的积极性,共同做好转业训练工作,扩大整体训练规模。要加强指导协调,在师资、教材、信息、专业设置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服务,切实帮助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

五、加强统筹安排和工作指导。

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转业训练工作的指导,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主动地做好转业训练工作。要深入基层,广泛调查,及时了解本地区企业改革的进展,全面掌握需要进行转业训练的人员数量、结构和转业意向等情况,广泛收集社会生产和企业用工需求信息,根据现有训练规模、能力和可开发的训练条件,对转业训练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并逐步建立健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要强化定向培训,根据社会生产需要和参加训练对象的不同特点,确定转业训练专业技术课程的设置、训练目标和训练期限。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发转业训练教材,确定科学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采取灵活适用和切实有效的训练方法,不断提高训练质量。要认真贯彻“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和“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原则,认真扎实地组织好转业训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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