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加强待业职工转业训练工作的通知[失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06:30:53 176 人看过

失效日期:1999-8-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适应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和深化劳动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需要,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待业职工再就业,现就加强待业职工转业训练工作通知如下:

一、配合企业深化劳动制度改革,做好待业职工转业训练工作。

当前,围绕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各项改革进一步深化,特别是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以及国家进行产业、产品结构的调整,待业职工的数量将会有所加大。积极开展转业训练工作,帮助他们学习、掌握新的技能,增强再就业的能力,有利于提高待业职工素质和促进企业改革的深化。各级劳动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在已经取得良好成效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采取更加切实有效的措施,把待业职工转业训练工作作为促进劳动者实现再就业的重要措施,认真抓紧抓好,使转业训练工作更好地适应当前的改革形势。

二、积极组织待业职工参加转业训练,指导和支持企业对下岗人员开展转业训练。

积极组织待业职工进行转业训练,要及时提供职业指导和定向培训指导,增强转业训练的针对性和适用性。要做好训练后的考核工作,对于参加转业训练考核合格者,各级劳动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要优先推荐介绍就业,对于享受待业保险的待业职工中个人缴纳训练费确有困难的,可考虑在待业保险基金的转业训练费中给予适当补贴。

企业下岗人员的转业训练,以企业为主,劳动部门应予以支持和帮助,加强政策指导,提供必要的服务,积极配合企业搞好转业训练工作。

当前,要着重组织和指导关、停、并、转企业及时开展转业训练工作,努力提高职工素质。1992年1月25日劳动部、原国务院生产办等五部委《关于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改革的意见》中指出“劳动部门可从待业救济基金中划出部分转业训练费支持企业对下岗人员进行培训”,就业训练中心对本身不具备训练能力和条件的关、停、并、转企业,可组织企业下岗人员进行转业训练,企业支付全部经费确有困难的,可用待业保险基金中转业训练费给予适当支持。

三、加强就业训练中心建设,为搞好转业训练发挥积极作用。

就业训练中心是开展就业训练和转业训练的重要基地。在做好就业训练工作的同时,要扩展和强化训练中心的功能,搞好转业训练工作,就业训练中心可以举办专门的转业训练班,也可以采取与企事业单位联合办班或委托企业办班等多种形式开展转业训练工作。就业训练中心举办转业训练班所需费用,可从待业保险基金的转业训练费中支付或适当予以补助,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不同对象分别制定。

要进一步贯彻《就业训练中心管理规定》,结合检查评估工作,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当地政府的重视,尽快落实有关政策,充实教学和管理人员队伍,配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的教师,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考试考核,改善训练和实习条件,不断扩大训练能力,提高训练质量和社会效益。要充分利用现有条件与设施,在一个地区内凡已建有就业训练中心的,不要重建转业训练中心。

四、发挥就业服务体系整体功能,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做好转业训练工作。

要按照建立和完善就业服务体系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使职业介绍,生产自救、待业保险与转业训练工作紧密结合,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转业训练工作要与待业职工的管理和促进再就业的各项工作衔接起来。职业介绍所要做好信息服务和就业指导工作,积极推荐介绍结业人员就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充分发挥生产自救职能;待业保险机构在做好待业职工救济和管理的同时,应按规定从待业保险基金中提取转业训练经费,并采取切实措施提高其使用效益。要进一步调动社会各方面,尤其是企事业单位的积极性,共同做好转业训练工作,扩大整体训练规模。要加强指导协调,在师资、教材、信息、专业设置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服务,切实帮助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

五、加强统筹安排和工作指导。

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转业训练工作的指导,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主动地做好转业训练工作。要深入基层,广泛调查,及时了解本地区企业改革的进展,全面掌握需要进行转业训练的人员数量、结构和转业意向等情况,广泛收集社会生产和企业用工需求信息,根据现有训练规模、能力和可开发的训练条件,对转业训练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并逐步建立健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要强化定向培训,根据社会生产需要和参加训练对象的不同特点,确定转业训练专业技术课程的设置、训练目标和训练期限。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发转业训练教材,确定科学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采取灵活适用和切实有效的训练方法,不断提高训练质量。要认真贯彻“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和“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原则,认真扎实地组织好转业训练工作。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7日 13:1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社会保险相关文章
  • 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卫生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非常重视企业的劳动卫生问题,劳动部在《关于“九五”期间安全生产规划的建议》(劳部发〔1996〕144号)中也对劳动卫生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各企业应该提高认识,狠抓落实。改善劳动条件,减少职业危害是一项长期但又非常紧迫的任务,而进一步加强劳动卫生宣传教育这项基础工作,普及劳动卫生知识,提高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守法、执法意识,提高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和劳动卫生素质,在当前尤为重要。为此,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卫生宣传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了使社会各界高度重视职业危害对职工造成的严重伤害,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劳动卫生的法制宣传工作,结合每年一次的“安全生产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舆论工具,采用影视、展览、演讲、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
    2023-06-09
    221人看过
  • 劳动人事部颁发《关于就业训练若干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失效日期:1995-01-01现将我们制定的《关于就业训练若干问题的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附:关于就业训练若干问题的暂行办法组织就业训练,是改革劳动制度、开发智力、提高劳动者素质、加速四化建设的一项战略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的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一条就业训练要根据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和两个文明建设的要求,适应我国多层次的生产力和多种经济形式长期并存的需要,为四化建设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劳动技能的劳动者。第二条就业训练的主要对象是城镇待业青年。在“三结合”就业方针指导下,既要为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培训各种专业技术工人和其他专业人才,也要为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的青年提供职业技术培训服务。同时对需要转换职业、工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和企、事业单位的富余职工进行转业训练。有条件的地
    2023-06-10
    88人看过
  • 劳动部、农业部关于开展乡镇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乡镇企业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镇企业迅猛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乡镇企业已成为农村经济的主体力量和国民经济的一大支柱。到1996年底,乡镇企业从业人员已达1.35亿人。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全面提高乡镇企业职工的职业技能,引导乡镇企业尽快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促进乡镇企业高效、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劳动法》、《乡镇企业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我国乡镇企业情况和今后改革与发展意见的报告〉的通知》(中发〔1997〕8号)精神以及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关规定,现就开展乡镇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企业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的综合管理。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做好协调、咨询、监督、检查工作。二、各地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乡镇企业职
    2023-06-10
    267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意见
    不断提高劳动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是深化劳动、工资、保险福利等项制度改革,加强职业培训和安全监察工作,实现劳动管理科学化的重要保证。劳动管理人员是指在全国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中所有从事劳动力管理、工资管理、保险福利管理、劳动争议与仲裁、劳动计划与统计、职业技术培训、职业安全卫生监察与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与管理、矿山安全监察与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其数量约一百余万人。由于历史的原因,这部分人员中多数未曾受过专业知识训练。同时,经过专业学习的后备人员又严重不足。因此,培训任务是十分繁重、艰巨的。为了尽快改变这种状况,进一步加强劳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管理体制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多>道、多形式、多层次的培训工作,使全体劳动管理水平得到提高,从而提高劳动科学管理水平,逐步形成一支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业务能力的劳动管理队伍。在管理体制上实行归口管理、分类指导和
    2023-04-22
    336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宣传部、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教师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加强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企业职工培训机构、社会力量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现就做好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好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是对从事相应教育培训工作教师的基本要求。凡从事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都应取得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建立教师上岗资格制度,是教师队伍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对于稳定教师队伍,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具有十分重要
    2023-04-22
    134人看过
  • 劳动人事部关于试编城镇待业人员培训和就业规划的通知[失效]
    废止理由:只试行一年,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为了加强统筹指导,进一步搞好对城镇待业人员的培训和就业工作,我们打算从今年起,试编城镇待业人员培训和就业规划。现将培训就业局《关于试编城镇待业人员培训和就业规划的意见》发给你们,请参照办理。目前编制全省(市、区)规划有困难的省、市、自治区,可以考虑先选一二个城市试点,总结经验,创造条件。附:劳动人事部培训就业局关于试编城镇待业人员培训和就业规划的意见一、编制规划的目的和指导思想我国宪法规定,劳动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同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从我国人口众多、劳动力资源丰富这一国情考虑,要求物质生产部门和非物质生产部门,在保证按比例发展和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采取多种经济形式,开辟多种就业渠道,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
    2023-06-09
    437人看过
  • 能源部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有关通知精神,为继续努力做好劳动就业工作,从各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安置待业人员,保证大局稳定和进一步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顺利进行,结合我部各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现就我部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一、广开就业门路,积极拓宽就业渠道。解决城镇就业问题,仍然贯彻实行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除全民所有制单位按照国家计划安排就业外,更多的要靠发展集体经济和发挥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作用,广开就业门路、拓宽就业渠道。1.要继续提倡全民所有制单位积极举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以安置待业人员为主的集体企业,并加以扶持和指导;鼓励待业人员及企业富余人员就近到农村乡镇企业中就业。2.继续办好劳动服务公司,扩大就业安置。劳动服务公司是扩大就业安置的一条重要渠道,要鼓励它们坚持为劳动就业服务的方向,通过进一步搞好多种经营,吸收
    2023-06-10
    64人看过
  •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重庆市卫生局发布文号:渝卫法监[2003]109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今年以来,卫生部已接到全国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25起,涉及人数224人,死亡39人,造成了国家和人民身命、财产的重大损失,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相关权益,卫生部下发了《卫生部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213号)。现转发你们,并就加强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并按照《卫生部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明确治理目标,并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二、要加强对我市新、改、扩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
    2023-05-03
    358人看过
  • 关于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当前,我国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十分严重,职业病发病率呈上升趋势,接触职业危害人数、职业病患者累计病例数均居世界首位。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50多万个厂矿企业不同程度存在职业危害,实际接触粉尘、毒物和噪声等职业危害的职工有2500万人以上。我国职业危害分布在30多个行业,其中以煤炭、冶金、有色金属、建材、机械、轻工、化工等行业最为突出。许多作业场所职业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要求,严重威胁着劳动者的健康与安全。为有效遏制职业危害多发的趋势,进一步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与健康,促进全国职业卫生状况的逐步好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要进一步明
    2023-06-09
    441人看过
  • 商业部关于做好商业系统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
    根据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今年四月发出的《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活动的通知》和五月全国防尘防毒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商业系统的实际情况,对做好商业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商业部门劳动保护工作的基础薄弱,发展也很不平衡,不少地区和单位又重视不够,以致规章制度不够健全,工伤事故时有发生,加上企业的生产设备陈旧,生产工艺落后,尘毒危害也相当严重,各级商业行政部门和企业领导同志,必须提高对劳动保护和防尘防毒重要性的认识,继续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1984〕97号文件《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把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摆上工作日程,定期研究,订出规划,加强检查,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及时解决。企业领导必须坚持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生产、安全一起抓。二、深入开展安全检查和治理工作。根据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今后虽然不搞“安全月”了,但是安全生产活动应当经常化、制度化。通过检查,督促企
    2023-06-09
    179人看过
  • 劳动部、内务部关于失业工人救济工作由民政部门接管的联合通知[失效]
    失效日期:1986-12-101952年劳动就业登记后,对失业人员的救济工作,曾规定为有劳动能力需要救济的由劳动部门救济,丧失劳动能力需要救济的由民政部门救济;至1954年又规定为失业工人(包括失业知识分子,下同)以外的其他各类失业人员的救济工作均划归民政部门办理。在当时情况下,这种分工办法是适当的,因而及时地解决了失业人员的生活困难,并促进了劳动就业工作的开展。但是,自1955年下半年以来,由于社会主义工业建设、农业合作化与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加速,劳动就业与失业救济工作均有新的发展和变化,原有分工已不适合工作的需要,故根据三月间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将劳动部门所管理的失业工人、失业知识分子的救济工作移交民政部门管理。移交时,劳动部门所有尚未停止征收失业工人救济基金的应即一律停止征收。今后劳动部门主要负责掌管失业工人和其他失业人员中有就业条件的就业、劳动力调配与转业训练等工作。此项移
    2023-06-09
    131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为了进一步完善待业保险制度,切实加强对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精神和各地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在国务院没有作出新的规定以前,有关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请按照本办法执行。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为加强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进一步做好待业保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一、待业保险基金的收缴标准。国营企业按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实行企业化管理、领取营业执照、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按照国营企业标准缴纳,在本单位自有资金中开支。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坚持地方统筹的原则。对实施范围以内的企业,都要按照国务院规定,向当地劳动部门所属劳动业务公司足额上缴待业保险基金。三、待业保险基金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转入所在市、县主管职工待业保险机构
    2023-04-22
    68人看过
  • 商业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加强饮食服务人员业务技术考评工作的通知
    饮食服务业是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来,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开放搞活方针的贯彻执行,社会饮食服务业发展很快。为了适应这一新的形势,多数地区对从业人员在注重平时考核选优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开展了业务技术培训和技术比赛工作,这对提高队伍的技术素质,促进行业的建设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一个时期以来,有些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借举办厨师培训班和开展烹饪技术比赛之机,滥发技术等级证书和技术职称证书,严重地影响了工人技术考核工作的正常进行,给饮食服务业务技术职称改革造成了混乱。为了保证饮食服务业务技术考核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的精神,特通知如下:1.饮食服务人员的业务技术考核,必须按照商业部颁发的《饮食服务业业务技术等级标准》和分级考核的管理权限,由当地商业、劳动人事厅(局)会同供销社、旅游局等有关部门统一组成的专业技术考核委员会负责考核、发证工作。任何以技术比赛、培训
    2023-04-22
    262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毕(结)业生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教育、劳资机构,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局:为了贯彻实施《劳动法》,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提出的“在全社会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的要求,对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职业培训实体毕(结)业生逐步推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职业培训实体毕(结)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凡属技术工种的,按本《通知》要求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二、上述毕业生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要求进行。鉴定内容包括知识要求和技能要求两项。知识要求考试可采取闭卷笔试方式进行,技
    2023-06-04
    109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以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国家和社会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是国家根据宪法所制定的基本社会政策,社会保险具有法定性、保障性、互济性... 更多>

    #社会保险
    相关咨询
    • 劳动部关于做好女职工孕期休假的工作通知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4-01
      女职工孕期休假规定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部关于
    • 企业强迫退出职工待岗的情况,劳动部关于工作岗位休养的规定是什么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1-24
      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国有企业安置富余职工规定》(国发[1993]111号令)颁发后,对于规范企业妥善安置富余职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有的企业在分流富余职工时,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强迫退出岗位休养(以下简称“内退”),剥夺甚至侵害了职工的正当劳动权利,为保证职
    • 关于职工调动工作后工资待遇
      新疆在线咨询 2021-12-15
      职工在工资制度、工资标准相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如调动后没有变动职务或工种的,其基础工资、职务(岗位)工资不予变动。职工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如调动后变动了职务或工种的,其基础工资、职务(岗位)工资,由调入单位按其新任职务、新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参考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职工在企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其工资由调入单位按其新任职务、新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参考本
    • 关于劳动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7-09
      与公司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后,能够申请劳动仲裁的,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掉和辞工、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训练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
    • 企业职工参加意外工伤待相关待遇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7-14
      工伤期间,职工除了享受治疗费用报销外,工伤休息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受伤前的标准,企业职工工伤期间工伤待遇按月支付工资的,法律依据如下:《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