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5 05:20:09 374 人看过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0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散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近年来,全球的环境污染问题一直在加重,而我国也根据时代的发展对相关的犯罪作出了规定,以求能够加大对污染者的处罚力度,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相关犯罪的发生。

一、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立案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1、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

2.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其他致使“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3.后果特别严重的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致使水源污染、人员疏散转移达到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环境事件分级Ⅱ级以上情形的;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致使三人以上死亡、十人以上重伤、三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三人以上重伤并十人以上轻伤的;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Ⅱ级以上情形的;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4.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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