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4-10 01:2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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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占有的取得
分为占有的原始取得和占有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不基于他人转移占有而直接取得对某物的占有。包括先占、侵占、遗失物拾得、其他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当事人基于他人既存的占有转移而取得的占有。包括占有让与和占有概括承受。
二、占有的变更
1、占有的变更的概念:是指在不丧失占有的前提下,占有从一种类型转向另一种类型。
2、占有的变更的类型
1)有权占有变为无权占有;
2)善意占有变为恶意占有;
3)无瑕疵占有变为有瑕疵占有;
4)他主占有变为自主占有。
三、占有的消灭
1、占有的消灭的概念:指占有人丧失对占有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
2、接占有的消灭:当占有人丧失了对某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时,就消灭了直接占有。
3、接占有的消灭:直接占有人丧失占有;直接占有人不承认间接占有;丧失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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