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派生诉讼的结果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15:54:41 355 人看过

股东派生诉讼的结果不外乎三种情况:原告胜诉、原告败诉、和解撤诉三种情形。

1、原告胜诉。

原告胜诉即表明公司的合法利益曾遭受被告不法行为侵害的事实存在,公司的利益依法应当得到保护。鉴于股东派生诉讼具有代表诉讼和代位诉讼的特点,诉讼结果自然和公司本身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为,股东提起诉讼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因此原告胜诉而获得的利益应当直接归属于公司,不能直接归属于原告。原告是公司股东的身份的特定要求,使得该胜诉结果间接归属于包括原告在内的所有股东。

但在实际操作中,提起诉讼的原告在诉讼中需要支付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并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成本和劳力,而作为公司的其他股东对胜诉结果坐享其成,如果不能给予原告必要的补偿就有失公平。倘若,派生诉讼中的被告是公司的大股东,公司利益的维护实质使被告成为了最大的受益人。况且,根据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制度,原告为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和其他实际需要花费的费用又不能判决由被告承担,因此,如何切实维护好原告人的利益,以促使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有利发展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2、原告败诉。

原告股东在派生诉讼中败诉,无论其提起诉讼是否出于善意,其在诉讼过程中支付的所有费用肯定也只能由自己承担,哪怕其提起诉讼的基础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不仅如此,原告败诉实质证明公司管理人员等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那么对于被告和公司而言,为了参与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等实际花费势必构成损失。倘若,股东提起派生诉讼是出于恶意,这种损失由被告和公司承担也有失公平。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的规定和股东派生诉讼的特点,被告和公司在派生诉讼中不可以向原告提起反诉,因此派生诉讼程序已经排除了被告和公司遭受诉讼损失时从诉讼程序中获得救济的可能。因此,如何保护被告和公司的利益,使被告和公司即免遭反复、多发的诉讼之累和避免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也是法律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3、和解撤诉。

鉴于派生诉讼中原告不是被侵害人本身,其提起诉讼最终实体权利仍归属于公司,且牵涉到其他股东的间接权利,故原告对公司的实体权利不具有处分权。依据我国民事诉讼的规定,进行调解、和解以及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诉讼权利均需以当事人享有处分权为基础。因此,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应被限制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范围内;而请求调解,只有在第三人公司的参加下法院才能对派生诉讼进行。

同时,为防止原告与被告进行串通而损害公司或其它股东的利益,对派生诉讼的和解撤诉法院应给以严格的审查,是否同意,应由法院决定为宜。并且,原告与被告达成的和解协议对其他股东不应当具有约束力,其他股东可以以同一事实与理由提起股东派生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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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8日 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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