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的定义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0:12:06 453 人看过

一、抵押权人的定义

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抵押权人就是受抵押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抵押权是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就其提供抵押的特定的财产所设定的物权。

《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抵押权的保护】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第四百零九条【抵押权及其顺位的处分】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条【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抵押权人有权出卖抵押物吗

不是无权处分。抵押本身就是不移转占有,抵押人系有权处分人,只是受限而已。法律效果,一般是前手权利人受限,后手权利也受限,即抵押人受限,原则上当抵押人将抵押物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的权利也受抵押限制,这是物权的效力,只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结合动产交付物权变动生效,不动产登记物权生效,在抵押权生效后转让给受让人,抵押权人是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抵押权未生效而转让给受让人,且受让人系善意第三人,则抵押权不及于该第三人,抵押权人不能对该第三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抵押权的行使方式有哪些

(一)折价方式

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折价的方式清偿债务。采用折价方式,也应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以后,而不能在订抵押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不能清偿债务时,抵押物就归债权人所有。因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债务人处于紧迫需要的弱势地位,如果允许此时协议折价,易产生对债务人不公平的后果。即使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双方协议,也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对抵押物折价,实行多退少补的原则。

(二)拍卖方式

拍卖又称为竞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法把标的物卖给出价最高的人。采用拍卖的方式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被拍卖财产的价值,公平地体现抵押物的担保效能。有条件采取拍卖方式的,应当首先采用拍卖方式。

(三)变卖方式

变卖是一种普通的买卖方式,为了公平地体现抵押物的价值,要求变卖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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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3日 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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