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行政案件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7 15:12:20 474 人看过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行政案件主要是违法事实确凿的案件,并且有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等。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十七条违法事实确凿,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

(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二)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三)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四)法律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其他情形。

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

第三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人民警察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人民警察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当场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交通警察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二日内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在旅客列车、民航飞机、水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返回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行政机关擅自变更行政处罚内容,怎样应对

行政机关在繁多的执法活动中难免会出错,比如有时候会擅自更改行政处罚,本来可能只需罚款500元,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却改为罚款1000并没收财物等。这种行为其实是越权的行政违法行为,如果对于行政处罚法规不熟的话,很可能做了冤大头。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是一种超越职权的行政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比如说罚款就需要根据相关的规定额度罚款,不能超出法律规定,该罚多少就是多少。

不过,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可以根据情况,自由地作出裁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处罚时超越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属于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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