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20:28:58 141 人看过

《天津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5月2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戴相龙??

二○○六年六月一日

天津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把天津建设成为北方国际贸易和航运中心,改善口岸软环境,发挥天津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中心功能,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天津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是我市为海运货物进出口贸易、船舶及其人员出入境集中提供行政审批、电子数据交换、信息发布、人才交流以及中介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在服务中心内办理国际贸易、货物通关、船舶及其人员出入境等业务,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服务中心内的工作运转应当以提高口岸工作效率为目标,遵循集中、便捷、经济、高效的原则,为社会和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市口岸主管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对服务中心进行统一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我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落实服务中心具体的行政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规范;

(三)协调处理进驻单位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的争议和问题;

(四)监督进驻单位遵守和执行法律和政策的情况;

(五)组织推动口岸精神文明共建工作;

(六)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效、便捷的原则,组织有关行政部门在服务中心为国际贸易、航运业务当事人提出的业务申请、行政审批申请等进行集中办理、联合办理。

第七条在服务中心建立统一的电子平台,完善国际贸易网络系统,逐步实现国际贸易、航运业务电子交易、数据交换功能。利用电子平台实行异地报关,为周边地区及广大腹地提供服务。

第八条进驻服务中心的行政部门应当相互协作,逐步实现口岸信息建设的统一协调、统一标准、信息共享和通关物流数据的集中处理,推动电子口岸的建立与完善。电子口岸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在服务中心建立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推动电子政务的发展。进驻服务中心的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联络与交换,及时将本部门业务信息通过信息交换系统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条进驻服务中心的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能分工制定本部门进驻人员的岗位责任,加强业务办理过程中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作,及时沟通,完善通关模式及业务流程。

第十一条进驻服务中心的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办理相关业务,严格遵守本部门作出的业务办理时限等各项承诺,接受业务申请人的监督。

第十二条进驻服务中心的行政部门对业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当场能够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

第十三条在服务中心设专门窗口受理业务申请人提出的业务预约,对符合条件的预约申请,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承诺予以办理。

对于异地业务通过服务中心电子平台提出的预约申请,进驻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及时办理。

第十四条在服务中心设立外地企业通关绿色通道,设专门窗口受理外地企业通关业务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办理,并与本市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进驻服务中心的行政部门应当对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优先服务。

对在属地有关行政部门享受优惠待遇的外地高新技术企业,在服务中心备案后享受其在属地辖区内的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在服务中心建立企业信用等级制度。进驻服务中心的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依程序确定的企业信用等级,对业务申请进行分类管理。

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简化有关业务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进驻服务中心的行政部门在办理船舶检验业务时,应当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对船方或者其代理人提出的申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核准,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实行快速检验、放验。

第十八条对依照有关规定确定的“信得过”船舶,在服务中心实行网上报关、网上报检、网上预检,有关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船方提供的船舶相关文件进行检查检验。

第十九条进驻服务中心的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对船方及其雇员出入境及境内活动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进驻服务中心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部门作出的各项承诺的,业务申请人有权提出质疑,有关部门应当在2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进驻服务中心的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服务应急协调值班室,并公布专线电话,及时解决业务办理中的问题,保证业务办理流程的通畅。

根据业务办理的需要,各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服务中心的统一要求安排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国家法定假日期间,应当安排人员轮流值班。

第二十二条市口岸主管部门定期组织进驻单位召开联席会议,通报信息,协调争议,解决问题。

遇有紧急情况,市口岸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进驻单位联系会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进驻服务中心的行政部门应当公开其岗位职责、工作流程、服务规范等内容;其他进驻单位应当公开其业务信息及收费标准,但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四条在服务中心建立国际贸易与航运人才交流信息平台,逐步实现与国内外主要口岸城市、科研院所及企业人才信息共享。

第二十五条进驻服务中心的中介机构应当具有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应资质,并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行业规范,进行服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在服务中心设立保障机构,负责进驻单位的工作保障、日常管理和技术维护等工作。其日常办公经费由市财政统一拨付,市口岸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服务中心设立公共咨询服务窗口,解答业务咨询和提供服务导向。

第二十八条市监察部门向服务中心派驻监察机构,专门受理业务申请人的投诉,并将投诉方式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条市口岸主管部门会同市监察部门派驻机构定期对进驻单位的工作效率、业务办理情况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进行考评。

考评结果在服务中心内通报,并以书面形式送交进驻单位的上级或主管部门,同时报市人民政府。

对于考评结果不合格的,市口岸主管部门可以向进驻单位的上级或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条进驻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开展业务,遵守服务中心内的各项制度,服从统一管理,独立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进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进驻服务中心人员的岗位责任,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二条进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国家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业务申请人对进驻服务中心的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进驻服务中心的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市口岸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向其派驻单位提出行政处分、纪律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五条进驻服务中心的中介机构有违反业务规定行为的,或者违反服务中心有关规章制度的,由服务中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予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在服务中心内从事业务活动的资格。

对中介机构的处理,应当及时通报其业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7日 02:1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国际贸易相关文章
  • 论国际服务贸易中的交易费用
    作为一种市场交易,国际服务贸易不可避免地要受到交易费用的影响。交易费用,即市场交易过程中的资源损耗,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度量、界定和保证产权的费用;(2)发现交易对象、交易价格及各种市场信息的费用;(3)谈判、起草和订立交易合约的费用;(4)执行交易的费用;(5)设立与运行规制结构的费用;(6)交易偏离一致性时产生的费用。这些交易费用的大小将影响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速度与范围。一、交易费用与国际服务贸易的负相关关系国际服务贸易是国际分工和专业化生产的产物。分工和专业化一方面提高了生产服务的效率,增加了国际服务产品,另一方面,又使得人们为了消费多样性的需要,通过市场与他人进行服务与产品或服务与服务的交换,并产生相应的交易费用。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情况就取决于服务产品在分工与专业化之后所带来的好处与其因为交换而产生的交易费用之间的力量对比。通过有关模型分析,我们知道交易费用越小(即交易效率
    2023-06-06
    92人看过
  • 国际服务贸易中的基本原则
    我国《对外贸易法》对在国际服务贸易中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一)公平自由原则。《对外贸易法》第4条指出: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依法维护公平的、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该法在我国有关对外经济贸易法律中首次确认要维持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肯定了自由贸易原则的合法地位,充分反映了多边贸易体制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繁荣要求。(二)平等互利原则。《对外贸易法》第5条规定,中国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这与《GATS》所倡导的在互利的基础上促进所有参加方的利益,并保障权利和义务的全面平衡是一致的。(三)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对外贸易法》第6条规定,在对外贸易方面,中国根据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由此可见,我国是将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作为对外贸易的一般原则的,但该原则的适用必须有两
    2023-06-06
    139人看过
  • 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立法现状
    (一)基本状况中国的国际服务贸易主要是在改革开放之后逐步发展起来的。最初较具规模的是海外工程承包和国内旅游业的兴起。随着引进技术和吸引外资向广度、深度发展,近年来,我国不仅在传统的餐饮服务业、商业等服务领域保持持续发展势头;在通信、金融、保险、技术服务、咨询、培训等服务领域也发展迅速;并且在劳务输出、工程承包、远洋运输和卫星发射等领域具备了较强的国际竞争力。据WTO报告,目前我国的服务贸易进出口均排在世界前20位,且潜力巨大,前景广阔。与服务贸易的发展相适应,我国自80年代起,就开始着手有关涉外服务贸易的国内立法工作,初步形成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大量的地方性法规共同组成的多层次的涉外服务贸易法律体系。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为核心,包括了广泛涉及投资、金融、保险、电信、法律服务、海运及工程承包、咨询等服务领域的各种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基本上可分成三类:
    2023-06-06
    268人看过
  • 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渊源
    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渊源,可以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观察。一是以这些法律规范的制订主体的不同,可以认定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渊源是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全球性的服务贸易法律规范、区域性的服务贸易法律规范和各国国内有关服务贸易的法律规范。全球性的法律规范如世界贸易组织下的一整套有关服务贸易的法律规范,其制订者是参与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各缔约国,为数众多。区域性的服务贸易法律规范如美加自由贸易协定,以及后来在该协定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欧洲联盟条约》(尤其是其中所包括的《欧洲共同体条约》),以及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签订的《澳新紧密经济关系协议》。这些规范有如下特点:制订者只限于某一区域的特定国家;有关服务贸易的法律规范并不是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文件签署,而是作为一项内容更广泛的多边协议的一个组成部分;参加者主要是发达国家。各国国内有关服务贸易的法律规范,由于多数国家加入WTO和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
    2023-06-06
    368人看过
  • 构建泛北区域国际航运中心与发展广西律师服务业
    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背景下,如何深化泛北部湾区域合作是一个重大课题。而构建泛北部湾区域国际航运中心,则是深化泛北部湾区域合作的战略选择。国际航运中心是一个由发达的航运市场、充沛的物流以及众多的航线、航班、船舶会集的国际航运枢纽。它一般以国际贸易中转港为标志,航运要素齐全并已形成规模,处于全球海运干线网络的重要节点,依托区域经济中心城市,融国际贸易、金融、经济中心于一体,在经济区域的港口城市群中居核心的航运枢纽地位。目前,泛北部湾区域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正抓紧推进,广西律师服务业要为构建这一中心创造公平的法治环境尽力。一、构建泛北区域国际航运中心对广西律师服务业提出新要求近几年,作为中国与东盟合作的前沿,广西正大力推动泛北部湾区域合作。广西北部湾港是支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跨越发展的重要航运枢纽之一。它将被建设成为我国西南沿海地区港口群和西南出海大通道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成为国家综合运输体系
    2023-04-24
    249人看过
  • 国际贸易与运输中的赔偿问题
    如果不知道灭失或损害而发生的运输阶段,而造成这种灭失或损害是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时,联运经营人便不应根据规定负责赔偿:1.发货人或收货人,或者除联运经营人以外代表发货人或收货人行事的人,或者联运经营人所由接管货物的人的行为或不行为;2.包装或标示欠缺或不当;3.发货人或收货人,或代表发货人或收货人行事的任何人对货物的搬运、装载、积载或卸载;4.货物的潜在缺陷;5.罢工、关厂、停工或限制工作,其后果是联运经营人虽已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亦无法避免者;6.联运经营人所无法避免的任何原因或事故,而且其后果是联运经营人虽已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亦无法防止者;7.核事故,如果根据适用的国际公约或者管辖核能责任的国内法,核装置的经营人或代他行事的人应对这种损坏负责者。对灭失或损害是由于上述一种或多种原因或事故所引起一事,应由联运经营人员誉证之责。当联运经营人根据事故的情况断定灭失或损害可以归之于上述2至4项的一种
    2023-05-01
    426人看过
  • 国际贸易与运输中延迟的责任
    联运经营人只有在知道延迟所由发生的运输阶段,并在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对上此所订赔偿责任范围之内,才有责任支付延迟赔偿金。该项国际公约或国内法的规定:1.在商业合同中不得与其背离,从而损害提赔人的利益;2.应适用于:如果提赔人已与作为该运输阶段经营人的联运经营人订有单独的直接的合同,并已收到为使这种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得以适用而必须签发的任何特定单证作为凭证的话。然而,这种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运输阶段的运费,但以这一限额不与任何适用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相抵触为限。其他条款凡是未能在议定的并在联运单证中载明的时限届满后90天内交付货物,或者,在未曾议定并载明这种时限的条件下,未能在对于勤勉完成联运工作所允许的合理时间后90天内交付货物者,除非能提出与此相反的证据,有权提取货物的人即有权将该项货物视为灭失。本规则所规定的答辩权和责任限度,应当适用于就货物灭失、损害或延迟而向联运经营人提出的任何诉讼,不论这种
    2023-05-01
    93人看过
  • 国际服务贸易与区域经济发展
    我今天很荣幸来到这里,我要给大家一个挑战,就是说,在这么一个冗长的下午,我还要让大家保持清醒,我给大家的奖励就是,我希望我的讲话讲完以后,我希望大家有所启示。国贸中心是隶属于联合国贸易发展委员会和世界贸易组织的一个组织,刚才我们的服务贸易司司长阿卜杜勒—哈米德·马姆杜先生已经有过讲话,WTO除了促进国际贸易以外,还要解决各成员之间的问题,国贸中心和WTO是组织各个国家的政府促进贸易。贸易对于各个公司来说是非常重要的,ITC是联系政府和各个社区以及公司的一个组织,我们在亚洲的调查,特别是对国贸的调查显示,服务贸易对促进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服务贸易对企业的商业发展是非常重要的,它十分重视技术交流与合作,服务贸易在经济和贸易发展方面的作用非常重要,这是我要讲的第一点。另外,我要讲几个具体的行业,比如教育、金融、电信、商业服务。我先讲一下服务贸易对于CBD发展的重要作用。实际上服务贸
    2023-06-06
    254人看过
  • 国际贸易中的国际保理
    国际贸易中主要采取无追索权的双保理方式。双保理方式主要涉及四方当事人,即出口商、进口商、出口保理商及进口保理商。双保理的流程如下:1、出口保理商与出口商之间签订国际保理协议。即进出口双方在交易磋商过程中,出口商首先找到出口保理商,向其提出出口保理的业务申请,填写《出口保理业务申请书》。2、出口商向出口保理商申请债务人(进口商)信用额度,出口商填写的《出口保理业务申请书》,又称为《信用额度申请书》,用于为进口商申请信用额度。申请书一般包括出口商业务情况、交易背景资料、申请的额度情况等内容。3、出口保理商将此申请传递给进口保理商。具体操作时一般由出口保理商于当日选择进口保理商,通过由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开发的保理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FACTORING将申请中的情况通知进口保理商,并请其对进口商进行信用评估。出口保理商一般选择已与其签订过《代理保理协议》并参加了FCI组织且在进口商所在地
    2023-06-05
    437人看过
  • 中国—东盟博览会获世贸组织与国际贸易中心支持
    今年是打造钻石十年、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开局之年。冠上国家一类展会殊荣后,中国—东盟博览会迎来世贸组织(WTO)和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心(ITC)这两位重磅支持者。目前,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心执行主任阿兰嘉?冈萨雷斯正式回函中国—东盟博览会秘书处表示,ITC非常荣幸受邀参加第11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将对中国—东盟博览会组委会予以支持。届时将委派高级官员率团出席本届博览会,并在博览会期间举办主题为中国与东南亚最不发达国家之间贸易发展的研讨会。中国—东盟博览会(以下简称博览会)是唯一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自贸区)为主题,面向全球开放的国际性经贸交流盛会。自贸区商机被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充分享受,全球经济一体化领导者WTO、发展中国家贸易改善与经济转型助推者ITC的加入,有利于中国与东盟借助博览会融入全球经济合作,进而对博览会走向全球的战略产生深远意义。WTO、ITC加入后
    2023-06-06
    200人看过
  • 国际贸易管理法的特征
    国际贸易管理法
    国际贸易是当今全球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贸易条约、贸易协定和贸易协定书则是促进国际贸易的重要法律文件。在国际贸易中,品质条款是商品品质的重要规定,其中包括商品名称、规格、等级等信息,以及样品或交货品质的机动幅度。贸易合同则是买卖双方就商品买卖所达成的书面协议,需要注意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对价和约因的规定、合同标的和内容是否合法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应当依法向海关备案。 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三章 进出境货物 第三十一条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者海关总署规定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应当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期限的,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
    2024-01-05
    72人看过
  • 国际贸易管理法律制度
    国际贸易管理法
    一、目的保护本国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二、内容(一)关税壁垒国海关根据国家公布的海关税则对进出其关境的物品、货物所证的税调节货物进出品。1、进口关税2、出口关税目的是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力04、1我国进口关税已降一10.4%发达国家的进口关税平均为5%左右a、优惠税率适用于各进口国订有贸易协定的国家和地区b、普通税率适用于没有订立贸易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关税减让表每隔一段时间都要做出修订。C、差别税率(特殊安排的税率)如适用于欧盟内部、北美自由贸易区内部的特别优惠的税率不适用于最装国d、普遍优惠制发达国家单向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税率e、进口附加税(临时性)针对特定的商品倾销:其它国家或地区的产品以低于其下常价值的出口价格(或其出口价格低于其下价值)倾销不一定都可以被证收反70页销税。应具备以下条件(1)倾销的事实(2)产品的倾销对进口国的同类产业赞成了实质性损不定害(3)倾销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
    2023-06-05
    93人看过
  • 中国与欧美服务贸易差距
    根据2013年中国和美国商务部提供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对应数据比较可以看出,中国的服务贸易总量0.54万亿美元与美国的1.13万亿美元相比,还不到美国的50%。根据商务部的数据显示,中国的服务进出口总额从2001年全球排名第13位,到2012、2013年的连续两年保持第三位,发展速度之快已引起各国的关注。但从行业结构以及数据的深入比较,与欧美相比还存在以下差距。(一)发展均衡性欧美国家在本土内的服务贸易发展分布是比较均衡的。根据中国贸促会的数据,2012年中国成为美国产品第三大出口国,同时有30个州仅出口中国产品均超过10亿美元。由美国统计局的数据,2012年仅出口中国排名前10的州共出口了近599亿美元,包括货物和服务出口,接近美国出口中国产品总额的一半。这10个州分别是:加利福尼亚州、得克萨斯州、华盛顿州、伊利诺伊州、纽约州、佐治亚州、密歇根州、俄亥俄州、明尼苏达州以及南卡罗来纳州。从
    2023-06-06
    379人看过
  • 国际货物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概念
    (一)国际货物贸易的概念??通常,根据国际贸易的标的不同,可以把国际贸易分为三个部分,即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国际货物贸易即是国际货物贸易,提以货物为标的国际买卖交易。??在不同国家的法律及有关的国际条约上,可能对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性作不同的规定,即以不同的标准来确定一个贸易是否是国际货物贸易。一般地,确定国际性的标准主要有: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作为交易标的货物跨越国境的货物买卖;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国际货物贸易交易的当事人有买方和卖方。但是,在国际货物贸易交易的过程中,通常还必然会涉及到其他一些交易,主要是: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国际支付和担保;等等。??(二)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概念??对于国际货物贸易法这个概念,可以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广义的国际货物贸易法,是指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律规范的总称。
    2023-06-09
    196人看过
换一批
#涉外法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国际贸易(International Trade)也称通商,是指跨越国境的货品和服务交易,一般由进口贸易和出口贸易所组成,因此也可称之为进出口贸易。国际贸易也叫世界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情况复杂多变,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由于种种原因,使合同没... 更多>

    #国际贸易
    相关咨询
    • 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贸易中国际贸易中关于国际贸易的仲裁规则一样吗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07
      国际仲裁是国际商事纠纷的一种解决方法,如果要问通常会用到哪些法律,根据纠纷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不过国际商事纠纷中贸易纠纷比较常见,所以有关贸易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会用的多一点。 另外,因仲裁的地点不同也会使适用的法律有所不同,比如,国际贸易纠纷当事人常选择在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因此会适用英国的相关法律。 目前国际社会关于国际商事仲裁方面的国际公约主要有:《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和《联
    •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32条内容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9-27
      市商务部门对于因进口增加或者产业转移等遭受严重损害的产业或者企业,应当积极协助其制定发展振兴规划、实施转产研究、开展新产品研发、优化营销、改进管理、开展人员培训和进行重新安置等贸易调整项目。
    • 国际贸易仲裁与国际贸易诉讼有什么不同?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06
      国际贸易诉讼和国际贸易仲裁,所处理的是国际之间发生贸易纠纷。国际贸易诉讼特点是:诉讼所涉及的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争议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所涉及的财产座落在外国或者属外国人所有。在国际贸易中,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后,若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而合同中又没有订立仲裁条款,则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要求通过司法诉讼来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这就是涉外民事诉讼。在涉外民事诉讼中,一国法院必须首先确
    • 国际贸易中的税收管辖权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2-10
      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主要包括该国政府对哪些人征税、征什么税以及征多少税等内容。一般来说,税收管辖权可以分为三类:①地域管辖权,又称来源地管辖权,也就是一国对于来源于本国的所得有权征收税款。②居民管辖权,也就是一国对于依照税法规定属于本国居民的纳税人有权征收税款。③公民管辖权,也就是一国对拥有本国国籍的纳税人有权征收税款。
    • 有哪些国家可以限制国际服务贸易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2-08
      禁止进口货物数量达到5吨或涉案货值达到5万即构成此罪。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是指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行为。 2、《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