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津质技监局质监[2009]445号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各区县家具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持20项民心工程之一的家具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质量安全专项治理成果,市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具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生产企业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同时参考附件《家具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生产企业规范性文件》提供的模版形式,规范区域内家具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产品生产企业的经营行为,结合实际指导生产企业建立完善各项质量保证制度,建立健全家具和室内装饰装修产品生产企业监管长效机制。
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具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生产企业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家具和室内装饰装修产品生产企业监管的长效机制,保障人民群众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明确生产者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加强各区(县)家具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持20项民心工程之一的家具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质量安全专项治理成果,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对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
市局统一组织协调全系统家具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相关处室和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保持监管工作常抓不懈。
质量监督处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行动,编制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协调区(县)质监部门、质检机构对家具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定期公布抽查结果。
质量管理处组织协调区(县)质监部门对家具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产品生产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建立质量档案并及时更新。
标准化处协调指导区(县)质监部门对家具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生产企业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复审。
认评处负责协调指导区(县)质监部门对家具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产品中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CCC认证)管理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家具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产品中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生产许可和证后监管工作。
承担家具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产品检验的质检机构要不断加强机构建设,提升检验能力,科学、规范、高效地完成检验工作。对检验结果数据进行分析,保证各项监督检验结果的权威性。
二、进一步落实生产领域家具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质量安全区域监管责任
各区(县)质监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局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家具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构建科学高效、权责一致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一)要对检验信息进行深度挖掘,以检验结果为主要数据,按照产业领域、重要区域和不同经济成分的企业进行分类统计和分析,形成比较全面的产品质量分析报告,服务监管需要,服务企业发展。
(二)建立本区域家具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产品生产企业质量档案,及时更新维护,保证数据准确,实施动态监管。
(三)对家具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生产企业实施监管。按照分类监管的要求,制定巡查制度,对有关生产企业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巡回检查,重点检查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情况,对发生过质量问题的企业要定期回访,监督企业整改。对属于生产许可证、CCC认证的产品,必须获证后方可生产、销售、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四)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重点打击有毒有害物质问题严重的产品生产企业,对有毒有害物质问题严重的产品坚决依法予以没收、销毁、召回;对存在质量违法行为的有证有照企业、该吊销生产许可证和CCC认证证书的,坚决依据有关程序进行处理;该移送公安机关的,坚决移送。
(五)加强帮扶,促进本区域产品质量总体水平提高。指导帮助质量保障能力差的企业改善环境、更新设备、完善制度,提高质量控制水平,同时鼓励引导大企业帮助小企业提高生产经营水平;扶优扶强,帮助企业强化质量意识,促进自主创新,增强竞争实力;开展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完善名优企业联系制度,进一步加强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集中治理工作。
(六)完善产品质量安全维权机制。畅通投诉和维权渠道,积极调解和处理产品质量安全纠纷,支持消费者开展维权活动。
(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提高人民群众家具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区(县)质监部门要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有关专家学者指导群众科学选购、适度装修,普及室内空气污染防治知识。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参与治理工作,提供合理化建议,形成全社会重视家具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产品质量安全的氛围。
(八)在市局统一领导下,区(县)质监部门指导帮助家具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产品行业组织发挥规范行业、促进产业、服务企业的作用,增强企业质量安全意识,提高管理水平,保证产品质量,履行社会责任。同时,鼓励企业积极加入产品质量责任保险,降低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增强产品竞争力。
三、进一步引导督促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区(县)质监部门要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引导家具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产品生产者强化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积极配合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的执法检查、监督抽查工作。同时,指导和督促家具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产品生产者要建立以下质量安全制度:
(一)原材料审验制度。生产者要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重要的原辅材料和零配件应当进行检验,保证产品所使用的原辅材料、零配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要求。要留存有效证明材料备查。
(二)进货台账制度。生产者要建立原辅材料、零配件进货台帐,如实记录其数量、规格、使用时间、购进时间、进货把关原始单据、供货商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进货台帐要保存二年以上。
(三)质量安全生产追溯制度。生产者要建立产品信息档案,如实记录原材料、生产人员、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生产工序、生产线、检验人员和检验结果,销售去向等信息,实现对生产产品的可追溯性。
(四)出厂检验制度。生产者应建立产品出厂检验制度,产品必须按照执行标准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销售,生产者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要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出厂检验。
(五)销货台帐制度。生产者要建立并如实记录成品销售情况,内容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销售日期、购货单位、联系电话、地址等信息。销货台账要保存二年以上。
(六)产品质量安全明示承诺制度。生产者要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明示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地、质量等级、符合保障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证明等标识内容,依照有关规定应当附有产品使用说明书、警示标志的,还应附有相关使用说明书和警示标志。家具产品还应标注有害物质含量、基材等项内容。
(七)问题产品召回制度。生产者发现其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损坏的,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告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报告要求实施强制召回的,生产者要主动配合并积极实施。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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