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大误解民法典的规定
1、与合同订立时存在的事实有关。被合同双方据以错误判断的事实必须是在订立合同时存在的事实,而不是在订立合同后才发生的事实。
例如,某人订立了一项土地购买合同,认为所购土地的价格将在一年之内上涨3倍。但一年之后,土地的价格不但没有上涨反而下降了。这样的错误便不是对合同订立时所存在的事实的判断错误,而是对合同订立后将要发生的事实的判断错误。如果同一人在订立一项土地购买合同时认为所购的土地有20公顷。但事实上,所购买的土地只有16公顷,这样的错误便属于对合同订立时的事实的判断错误。
2、该事实必须是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基本前提条件。假设在4月份,一位土地承包人签订一项合同,按当时的市场价格出售将在6月份收获的小麦,则订立合同时的小麦市场价格便构成了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基本前提条件之一。
3、重大误解须是本质性的,一般误解不构成重大误解。所谓重大误解是本质性的,是指表意人如不发生重大误解就不可能为该意思表示。实践中本质性的重大误解一般涉及行为性质、标的物、对方身份等重要因素。
4、受重大误解不利影响的合同方不承担重大误解发生的风险。换言之,重大误解与某一事实相关联,对于该事实发生重大误解的风险已被设想到,或者考虑到相关情况,该重大误解的风险应由重大误解方承担,此时该重大误解方不得请求撤销。例如,某一建设工程合同规定勘查、设计、施工方已明白土地的地质状况、建筑材料的市场价格、勘查、设计、施工的具体要求,并完全依赖自己的了解进行勘查、设计、施工,则建设方便承担了它对上述问题可能有重大误解的风险,并无权再以这种重大误解为借口请求撤销合同。
5、重大误解非由表意人重大过失所引起,否则该表意人不得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
单方重大误解除须符合上述各项条件外,还必须是重大误解将使合同的执行产生不公平的结果,或另一方事先有理由知道重大误解的存在或对重大误解的造成负有过失。但一方重大误解,另一方已依对合同的信赖行事时,除非另一方也发生重大误解,或另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重大误解但未提醒,使对方一直处于重大误解之中,不得主张重大误解。
《民法典》规定了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但没有设定相关的具体规则。如何认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当前理论和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作者主张将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与未成立的合同相区分,将重大误解的救济规则与合同解释的规则相区分;并对构成重大误解的条件、误解的内容、重大误解的可宽宥性、放弃撤销权的行为等问题阐释了自己的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至于如何认定可撤销的合同,《民法典》并未做出规定。何为重大误解,如何认定重大误解,在我国民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还是一个尚未取得统一认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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