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观世界各国中已制定的行政资讯公开法,对行政资讯公开的范围基本上都遵循了“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原则。之所以确立这一基本原则,是“因为行政资讯是由公民交纳的税金而形成,应当属于公共财产,因此应当开放给公民使用,不应当由政府机关封存、废弃或处置.这一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各国立法首先是以列举的方式确定行政资讯不公开的范围,而将没有列入的行政资讯全部划入可以公开的范围.其次在决定某一行政资讯是否可以公开时,将行政机关的裁量权的自由度尽可能收缩到最小程度,防止行政机关通过自由裁量权裁剪公民的知情权.以下着重讨论行政资讯不公开的范围。
确定行政资讯不公开范围的立法目的不应定位于提升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效率,而应当是最大限度地保证公民宪法上知情权的实现,尽可能减少秘密行政。虽然公共利益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但是一味强调个人利益要服从公共利益在道义上也是不具有正当性的。因此,通过立法的技巧平衡行政资讯公开中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是一项极其重要的立法政策。“然而,民主政治的特点是在这种平衡中,尽量扩大公民对行政的参与和监督权利,限制官僚秘密活动的范围
根据上述论及的确定行政资讯公开的基本原则和不公开的立法目的,我以为行政资讯不公开的范围可以作如下界定:
1.国家秘密。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6]国家秘密之所以纳入不公开的范围,是因为这类资讯公开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产生无法预测的负面影响,从而不利于国家法律、政策的顺利实施。因此,在各国的行政资讯公开立法中,都首先将国家秘密排除在行政资讯公开的范围之外。国家秘密可以进一步细分为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国家事务中的保密资讯;(2)国防、外交事务中的保密资讯;(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保密资讯;(4)科学技术发展中的保密资讯;(5)维护国家安全的保密资讯。(6)其他法律中规定应当保密的资讯.但这里的“法律”应当限于代议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个人隐私。现代行政机关因社会发展的需要致使其行政权日益扩大。它在纠正社会和经济的弊病的同时,也进一步深入到了个人的私生活领域,了解和掌握了大量的个人隐私,成为行政机关行政资讯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电脑广泛运用于记载、传播个人隐私方面行政资讯,使个人隐私权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威胁。在Whalenv.Roe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Stevens就隐私权的保护发表了如下判词:“本院不是不知道电脑资料库或其他政府档案中大量累积的个人资料对隐私权的潜在威胁。征收税负、发放社会福利津贴、督导公共健康、指挥军队、以及执行刑法全部需要有秩序地保存大量的个人资料,这些资料多半涉及隐私且于揭露时很可能造成当事人的困窘或伤害。为公共目的而收集或使用这些资料的权利通常伴随着不可非法揭露资讯的法规上的义务.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隐私权(therighttoprivacy)在个人权利谱系中显得越来越重要,诸如个人病历、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生活经历、财产状况、婚恋、社会关系,等等,都直接影响到公民其他权利的实现。
在行政法上,当有关个人隐私的行政资讯成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依据之一时,根据行政公开原则的要求,行政机关有义务公开其行使职权的依据。但是,行政机关主动或者经请求对第三人公开了有关个人隐私的行政资讯,虽然满足了行政公开的要求,但个人隐私权已受到侵害。以损害他人利益来满足某人权利的需要,显然不具有法律正当性。任何权利主体都有权禁止他人利用其个人隐私谋取利益。因此,有关个人隐私的行政资讯公开必须受到限制。当然,行政法上有关个人隐私的行政资讯并不是绝对不能公开。我们知道,隐私权是保护公民有权维护自己的私生活秘密不为他人了解,防止任何人非法侵犯。而知情权则在于保障公民知的权利,因此这种权利之间存在不可避免的冲突。解决此冲突的方法是,“在行政机关认定个人的隐私权存在以后,就应当平衡个人隐私的利益与公开后所带来的社会利益孰轻孰重,并不是说任何侵犯个人隐私权的事项都不能公开,只有明显地不正当地侵犯个人隐私权时候,才可以拒绝公开个人隐私
3.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具有经济利益性,私人严守商业秘密是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但是,行政机关在对市场进行管制时,依职权可以获取私人拥有的商业秘密。同时,私人请求行政机关提供服务时通过登记报表也会将有关商业秘密报告给行政机关,因此商业秘密成了行政资讯的一部分。
私人固守商业秘密的主要目的是获得市场竞争的有利地位。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性的经济,通过公平竞争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然而,只有在法律规范下的竞争才是公平的、有效率的。作为行政资讯的商业秘密如果被公开,那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将不复存在,通过获取他人商业秘密谋取利益的行为必将使市场丧失信用,危及市场秩序的正常发展。因此,当公民请求行政机关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行政资讯时,“行政机关必须证明,如果公开私人提供的某项商业或金融信息,会导致提供信息的人在商业竞争中处于重大的不利地位,竞争的对手由于从行政机关提供的文件中,知道他本不知道的情况,会得到很大的利益。如果私人向行政机关提供的信息已为社会一般人所知悉,或者已为竞争对手所知悉,行政机关公开这项信息对提供信息的人没有损害时,则行政机关在有人要求得到这项信息时,不能拒绝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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