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公司高管首先应受《公司法》关于高管忠实义务规定的约束,此外还需根据不同的情形进一步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公司所负的忠实义务。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公司高管的忠实义务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
(一)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例如,公司高管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二)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或者获取不当利益。例如,公司高管在公司对外招标活动中接受投标人的商业贿赂。
(三)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例如公司高管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例如,公司高管将交易相对方给予公司的佣金不入账,而擅自侵占。
(五)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财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例如,公司高管以低于成本价的方式将公司的存货进行出售。
(六)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不得违规进行信息披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例如,上市公司高管不得在法定的沉默期内将公司的重大收购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七)督促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防范股东抽逃出资。例如,公司高管怠于要求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瑕疵出资股东将股权进行恶意转让,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八)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例如,公司高管在公司年审时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虚假的财务账册。
(九)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例如,公司高管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十)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职务行为。例如,公司章程规定经理对外签订合同前需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经理未经董事会批准即擅自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
(十一)不得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例如,某汽车租赁公司高管代表公司无偿向某单位免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
(十二)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例如,公司高管以过分高于市场价的方式向第三方进行采购。
(十三)不得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例如,公司高管向濒临破产的单位提供赊销商品服务。
(十四)不得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例如,公司高管为濒临破产的企业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
(十五)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例如,公司高管无任何理由放弃对其他企业的债权。
(十六)被收购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例如,被收购公司的高管设置收购条件之一为收购方必须是被收购公司所在地的企业,致使外地企业遭受并购障碍。
(十七)不得违法买卖公司股票。例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一、高管忠实义务民事判决的民事责任有哪些?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违背忠实义务造成损害时,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关于公司高管的此种民事赔偿责任的性质,本文认为,该种责任属于侵权责任而非违约责任。
主要理由在于:
(一)公司高管人员的忠实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违反法定义务的一般构成侵权行为。而违约行为违反的多是约定义务;
(二)高管违背忠实义务时所需承担的责任以过错为基本归责原则,而违约行为是以无过错为基本归责原则;
(三)侵权行为违反的义务多是不作为义务,此处高管人员之所以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因在于其违反了“不违背忠实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不作为义务,而违约行为违反的多是作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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