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29 15:52:19 277 人看过

征收管理

第五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省政府第165号令规定比例的,应按年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六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

用人单位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应按当地县级以上统计部门统计的上一年度本地区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残疾职工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计算公式: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总数×1.5%—从业残疾职工数)×上年度当地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标准。

从业残疾职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法定就业年龄;

(2)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3)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享有劳动报酬、基本社会保险。

第七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和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分级征收的原则负责征收工作。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非企业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

第八条中央和省属非企业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征收,其中:驻肥单位,由省残疾人联合会直接征收;驻肥以外单位,由省残疾人联合会委托所在市、县残疾人联合会代征。

市、县非企业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征收。

第九条中央部属、外省(市)驻皖企业和省、市、县(市、区)属企业的征管范围划分界限,一律按地税部门的现行税收征管渠道运行。其中,省属企业(地方各税、费及所得税均由当地地税机关征收的除外),全部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负责征收。

第十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

(一)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的统计报表、《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安徽省用人单位从业残疾职工名册、从业残疾职工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岗残疾职工工资表、残疾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基本社会保险证明等相关资料,按分级管理原则报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审查确认。

(二)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对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对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省政府第165号令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6月30日前核定其上一年度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并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对未按期报送年审材料的用人单位,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认定,计算其应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用人单位应自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残疾人联合会或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一条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二条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须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安徽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缴款书”。专用缴款书直接作为银行结算凭证使用,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现金方式缴款,或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后通过转帐方式缴款。专用缴款书由省财政厅通过财政系统发放,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地方税务机关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领购手续;其印制、发放和使用管理,按省政府令第104号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入地方国库(其中:市、县残疾人联合会或地方税务机关代省残疾人联合会或省地税局直属局代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及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中央部属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按照4:6的比例分票分别就地缴入省级国库和同级国库),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和入库。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入国库,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7类“其他部门基金收入”第8704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财政部门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填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7类“其他部门基金支出”第8704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

第十四条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经费中列支;企业、其他社会组织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就业、个体经营;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奖励安排残疾人就业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五)用于有利于残疾人就业的其他开支。

第十六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核算.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严格单位财务管理。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上级残疾人联合会报送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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