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管理全军干部转业工作。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干部转业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全军转业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的移交,并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军队转业干部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服从组织安排,努力学习,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军队转业干部的基本医疗保险
军队转业干部的基本医疗保险1、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安置地的医疗保险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当地规定缴纳应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服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享受安置单位同等条件人
1、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安置地的医疗保险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当地规定缴纳应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服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享受安置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2、各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军队转业干部的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提供良好的服务,为参加医疗保险的军队转业干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并将服役期间的军队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金额并入转业干部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3、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单位尚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转业干部服役期间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金额,由其个人暂存,待安置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再并入转业干部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其医疗保险待遇按现行规定执行。
4、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由安置地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负责,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以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为计算基数,按安置地政府规定的费率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单位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部分、公务员医疗补助费和代收军队转业干部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纳入医疗保险管理,按照当地医疗保险规定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余额并入本人新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5、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家属要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有接收单位的,参加接收单位的医疗保险;无接收单位的,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到当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参见:福建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劳动保障管理服务实施意见(闽劳社[2002]文312号)
发布日期:2002年7月24日
执行日期:2002年7月24日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的测算
各地根据上一年度或前三年用人单位和财政支付职工医疗费用的实际或平均数额(不含个人负担的医疗费部分),在进行必要的扣除后,合理确定一般职工医疗费支出基数。具体扣除因素如下:
1、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以及大学生的医疗费开支;
2、参加工伤、生育保险的职工工伤医疗费、生育医疗费以及职工家属半费医疗费;
3、一次性弥补以前年度非正常超支,突击看病等非均衡性支出以及浪费因素;
4、非医疗费支出项目,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管理机构经费,企业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工资、医疗设备购置费、职工赴外地就医路费及伙食费补助等。
各地要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根据一般职工医疗费支出基数占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考虑企事业单位、财政的实际承受能力、个人缴费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率。用人单位缴费率实际测算小于6%的,按实际测算数确定;实际测算高于6%的,按国家规定的6%左右的缴费率从严控制、严格审批后确定。
职工工资总额口径按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执行。
参见:《财政部关于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社字[1999]158号)
执行日期:2000年1月30日
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其月工资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退休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保时,应预交1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作为启动基金。
困难的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不得低于福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资金来源按规定的医疗费开支渠道列支。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金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参见:《关于同意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批复》(闽政[2000]文2号)
执行日期:2000年9月4日
2000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计算基数
根据省统计局《2000年福建省统计年鉴》公布的统计数据,1999年度福州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9780元。经研究,决定将该平均工资数作为2000年医疗保险结算年度(2000年7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计算基数。
参见:《关于公布省、部属驻榕单位2000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计算基数的通知》(闽劳社[2000]515号)
执行日期:2000年12月27日
参保人员补交医疗保险费
1、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以上的,退休后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待遇。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累计工龄可以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2、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按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补足2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达不到25年,又不补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个人帐户不再记入,并停止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用人单位和职工不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能补交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各地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前,已参加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补交基本医疗保险费。
6、参保人员补交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含个人和单位缴费)由单位和职工负担;并按各统筹地区规定比例划入个人帐户。
参见:《关于退休人员未达到缴费年限补交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办[1999]212号)
执行日期:1999年11月13日
参见:《关于同意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批复》(闽政[2000]文2号)
执行日期:2000年9月4日
申请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费确有困难的,应提前1个月向省医疗保障基金征缴机构提出申请,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查批准,用人单位与省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机构签订缓缴合同后,方可缓缴,缓缴期一般为1个月,特殊困难的,最长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
参见:《关于同意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批复》(闽政[2000]文2号)
执行日期:2000年9月4日
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清偿
1、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它原因终止的用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偿其所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其利息;同时应按用人单位实际退休人数,以福州市上年度用人单位和职工人均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基数预留10年,一次性缴清。
2、合并、分立或转让的用人单位,其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由合并、分立的新单位或受让方负担。
参见:《关于同意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批复》(闽政[2000]文2号)
执行日期:2000年9月4日
视同缴费年限
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并按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在原单位工作的年限应视同缴费年限。
2、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前停薪留职期间,仍属原单位(企业)职工,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工龄延续计算,可视同缴费年限。
参见:《关于南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闽劳社[2000]299号)
执行日期:2000年9月14日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第七条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管理全军干部转业工作。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干部转业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全军转业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的移交,并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第八条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第九条军队转业干部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服从组织安排,努力学习,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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