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啤酒遭遇品牌绑架
赫赫有名的XX啤酒遭遇李鬼。日前举办的某啤酒节上,竟然出现两家XX公司:一家是创立于1863年的荷兰海尼根有限公司授权国内销售XX啤酒的XX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另一家则是XX啤酒(岳阳)有限公司。而事实上,这两家XX除了名称相同外没有半点关系。有关专家指出,XX啤酒(岳阳)有限公司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两个XX很相似
啤酒节上的XX啤酒(岳阳)有限公司展区布置和上海的荷兰XX啤酒很相似:同样绿色的底色,同样有个醒目的红色五角星标志。据了解,XX啤酒在中国只有XX啤酒(上海)有限公司有权销售。那么这个XX啤酒(岳阳)有限公司究竟是怎么回事呢?记者在XX啤酒(上海)有限公司看到这样一份复印材料——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岳工商外企字20081号),内容如下:XX啤酒(岳阳)有限公司:2008年8月20日,我局接到荷兰海尼根公司委托北京英特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关于XX知识产权维权的请求。经查,荷兰海尼根公司于1993年在我国注册了XX等32类啤酒的使用商标。你公司的XX国际(中国)啤酒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20日在岳阳登记注册成立。你公司在成立后,在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XX字号,主观上具有恶意行为,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规定所列的禁止情形。
岳阳XX需更名
岳阳工商部门在文件最后指出,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规定,责令XX啤酒(岳阳)公司:一、删除企业名称中XX字号,在办理变更登记后,不得在产品包装和宣传资料中含有XX或者与其近似的字样。二、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不得再恶意使用你公司企业名称中的XX字号,以免造成相关公众误解。落款日期为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管理有隙出漏洞
市人大代表、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主任厉明律师了解此事后表示,傍名牌的李鬼屡屡现身,让人难辨真假。其中问题的症结是法律和行政体制出了问题。
厉明指出,企业向公众提供有形的商品和无形的服务,商品和服务使用商标,其功能在于使公众识别出甲商品不同于乙商品的特征,避免公众混淆或误认。而企业名称是用来区别不同市场主体即企业的标志,企业名称由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字号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组成。因此,商标和企业名称分受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不同行政机关管理,这给傍名牌大行其道开了方便之门。比如,上海的世纪联华服务商标很著名,在一些小地方就可以方便合法地注册一家某某县世纪联华有限公司,从而堂而皇之地合法经营。厉明说,本案中XX(岳阳)公司的行为确实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XX(上海)公司可以依据商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依法向工商部门提出维权请求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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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纠纷的司法解释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此种形式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必须同时具备文字相同或近似、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突出使用以及易使公众产生误认等四项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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