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中哪些条款会被认定为无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13 02:49:25 374 人看过

在此我们列出格式合同中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的条款:

第一,包含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禁止之事项,或者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者;

第二,存在欺诈或者胁迫行为,且同时对国家利益造成严重侵害者;

第三,提供格式条款的合同当事人通过显失公平的方式免除自身义务,或者增添了对方的责任负担。

格式合同通常又被称为标准化合同、固定化合同以及定型合同,指的是合同一方当事人预先制定好所有合同条款,另一方只能选择完全接受或者拒绝这份合同。

因此,若作为非约定条款一方的当事人希望与对方达成格式合同协议,则需要无条件全盘接受合同条件,任何对此类合同条款的更改都未被允许。

关于格式合同的应用场景,我们可以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例如火车票、汽车票、轮船票、航空机票、商业保险单、海上货物运输提单、仓库存货单据、书籍出版合作协议等等,都属于典型的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之所以能大范围应用于商务活动,主要源于其特定的社会经济背景。

一般情况下,某个行业出现垄断现象、交易内容呈现出明显重复性,以及交易双方对效率和便利性的追求均会促使格式合同的诞生并被广泛采用。

总的来说,格式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性:

首先,格式合同的要约面向广大公众发出,并且明确规定了在特定时间段内签署该合同所需遵循的全部条款;

其次,格式合同中所涉及的条款皆由一方当事人预先设定;

再次,由于格式合同条款的固定性质,使得另一方当事人无法对相应条款进行自由协商;

此外,格式合同通常采用书面形式表达;

最后,尤其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格式合同中,制定方往往占据了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对方则常常面临着众多的消费者个体。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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